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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網紅專職以影片嘲諷方式,獲取流量,賺取利得,或與廣告商配合行銷商品,轉取報酬,嗣遭片商提起侵害影片之重製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該網紅以合理使用作為其答辯成立否? 首
小弟112年11月30日至士林地院於羈押審查庭為被告辯護,兩案均涉及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 112聲羈343被告獲交保;112聲羈344被告無保請回,小弟成功讓被告免於被羈押。
【事實經過】 阿豫晚間騎機車回家時,遇到貨車駕駛員A違規將貨車停放於劃設紅線路段,阿豫一時閃避不及而追撞該貨車車尾,造成阿豫頭顱及面部嚴重受傷,面臨龐大醫藥費用,加上擁有貨車
小弟最近參加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的課程,課程以信託為架構去服務所謂的有錢家族。不過,一連串課程上下來,小弟覺得即便通過了測驗,成為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還要經歷一些磨練才能上手;首先,要有案源累積經
今年年初,馬來西亞華裔人士攜帶安非他命及k他命闖關入境,於機場遭逮,嗣遭檢察官起訴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一審獲判5年10月有期徒刑,刑滿後驅逐出境(112訴295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被告
小弟因資質問題,成績不是很好,不像許多什麼臺大法律系、台大法研所畢業,或是什麼外國名校畢業的人生勝利組,是歷經重重困難,寒窗苦讀,直到44歲才金榜題名的小律師。人生勝利組我看得太多了,法律界比比
小弟參與羈押庭義務辯護應該有40多件,可謂小有心得,雖然參與案件羈押率達9成,不過,我現在要談的不是脫免羈押的成功率,而是開這麼多庭的見聞。 大部分經手的是槍、毒、組織犯罪、詐欺、
這還用講,當然是常常開庭就會嫻熟羈押庭程序及辯護技巧;問題是那來那麼多案件? 以我為例,我是申請列名為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地院羈押庭義務辯護律師,只有法院來電我有空我就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