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高院調解筆錄,但筆錄無動產分割方式需重提訢訟,如何提出?
遺產.繼承.贈與
遺產分割
326 次瀏覽
事實經過:112年5月9日,高院做成遺產分割協調筆錄。父親遺有動產及不動產。繼承人:七人。
105年10月,父親將公寓單獨贈與本人,並交付自書遺囑及權狀給本人。但本人未過戶,僅保管。
107年11月,父親寫下動產(存款)分配意願交付三姊,三姊於訴訟中提出。內文將名下存款皆由本人單獨繼承。
107年11月8日,父親猝逝。
108年2月,三姊違父意願,委聘律師提出分割之訴(四年多訴訟皆未曾出庭)。因本人早前亦遭三姊騙光積蓄(將另委律師提告),故無法委聘律師。
筆錄內文:
1. 本人(相對人及其他繼承人的訴訟代理人)同意於112年8月8日前給聲請人(三姊)25萬元。
2. 聲請人(長期一人竊占本人名下的老家)需於112年8月8日前搬離老家。未帶走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
3. 聲請人同意將父親遺有兩戶不動產由本人單獨繼承。
請教各大律師的問題:
1. 因筆錄未提及動產存款分配方式,經詢問書記官,書記官表示,必需再另外重提遺產分割之訴。想請問,我是否在訴狀中附上調解筆錄,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且註明僅需就存款方式進行分割即可?
2. 因為調解筆錄第一點已表示給三姊25萬元,我是否可在訴狀內表示三姊已無權再分配遺產?
3. 由於父親至今尚未妥善遷葬。其他所有家人授權給我處理後續遷葬事宜。我已先下訂父親塔位155萬元。請教律師,我是否可在訴狀中附上訂單並說明父親仍待安葬。故動產部份需先扣除喪葬費用再行分配?還是只能扣除123萬元?
4. 剩餘由繼承人(不含三姊)均分(其實已所剩不多⋯⋯)。
4. 由於其他家人於訴訟中已授權我為訴訟代理人,我可否於訴狀中指定我本人為遺產管理人?由我代表提領遺產,再轉交其他繼承人?
很抱歉,因為我找不到類似我狀況的資訊,目前又還沒有能力委聘律師,故只能在此求救了。。。希望律師能替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謝謝您的時間與耐心。
b0755c87用戶
發表於 2024/03/25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