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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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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婚姻.監護.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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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2遺產.繼承.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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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email法律諮詢由律師親自回覆:hyc.lhcps@gmail.com 2.代理離婚、財產分配、監護權、遺產分割等家事爭議 3.協助刑事案件之撰狀、陪同偵訊、告訴代理及辯護 4.協助民事案件之撰狀、調解、開庭 5.代理境外國民申請文件、拋棄繼承、稅務辦理 6.協助契約審閱、草擬、修訂 7.其餘問題及預約可洽: (1)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02-2703-6620 (2)Line:0919-560-921
資格背景
【學歷】 1.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組碩士 2.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交換留學生 3.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經歷】 1.立法委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2.市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3.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4.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5.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發表著作
(2016)傳聞法則與被告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調查 ─以三個實務案例為中心(碩士論文)。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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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諮詢案件 4,204
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國際事務.外國人 不動產.土地 債務糾紛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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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1023 觀看2020/10/21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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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覆1237 觀看如果一直找理由借款 事後卻說我本來就沒打算還 請問我該怎麼做
您好: 1.並無Line就不用負法律責任這種事,反而您可用Line紀錄來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2.另外,「事後卻說我本來就沒打算還」等說法,表示對啷自始即無還款之意,則可能尚有刑事詐欺嫌疑。2020/10/20 11:25 -
3 回覆4052 觀看被日本人跨國告了加重誹謗
您好: 1.雖您已承認所為並感到抱歉,惟仍建議提供本案事實之相關事證與律師諮詢有無可替您爭取的部分。 2.可表現出和解誠意並嘗試提出其他補償方案爭取法官認同。 3.檢察官都會看,重點還是寫的內容是否切中案件的要點。 4.可用書狀再補充答辯。 5.刑事起訴的話對方可透過附帶民事求償的方式向您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審酌雙方資力、學經歷、被害狀況等情狀做出判斷。2020/10/20 10:41 -
6 回覆1234 觀看2020/10/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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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1588 觀看對方開車不依號誌燈違規左轉肇逃,要直接告對方還是要先調解?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是提出過失傷害和肇事逃逸之刑事告訴,要調解的話也可請檢察官移付調解。會較單獨提出調解的處理方式上更為全面。賠償金額可與律師討論。2020/10/20 08:19 -
1 回覆1298 觀看2020/10/1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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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覆1643 觀看免除扶養義務流程及資格
您好 依所述若父親自您年幼起未曾扶養過您,應有主張免除扶養義務的空間。惟提起訴訟中舉證責任會由您負擔,建議先想好到時可協助替您作證之親戚、友人。又父親若目前無法自理生活而無法應訴的話,法院有可能會替父親指定一名特別代理人,程序上會變得冗長些。 詳細細節再與律師進一步諮詢。2020/10/19 17:30 -
2 回覆1010 觀看2020/10/18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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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766 觀看經由法院認定的和解,有什麼特定程序,或是這樣和解有什麼效力?
您好: 法院的調解筆錄有與確定判決同ㄧ效力,與私下和解最大不同在於有強制執行力。另外,法院調解程序會由調解委員、法官處理調解筆錄條款之記載,不易嗣後產生爭議。2020/10/17 20:43 -
4 回覆1905 觀看侵害配偶權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誠如前面幾位大律師所述,侵害配偶權的和解與能否請求離婚法律上是屬二事。對方若有您外遇的事實證據仍可請求離婚,惟和解是否代表對方已原諒您法院仍會在判決離婚與否上予以考量。 2.您有先生與其他女子擁吻照片,應可提告侵害配偶權。不過這涉及侵權行為2年時效還有該照片具體的內容,建議可與律師進一步諮詢並提供照片判斷。 3.離婚尚有財產分配和未成年子女親權(如有)等法律爭議。提醒您應和律師了解相關離婚衍生之法律之爭議,以保護自身權益。2020/10/17 11:50 -
5 回覆1142 觀看2020/10/1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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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覆1123 觀看2020/10/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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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6722 觀看2020/10/1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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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2525 觀看妻患重病夫要求離婚,如何請求支出贍養費
您好: 1.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故可向夫請求扶養費用。 2.依目前狀況,夫僅能透過訴訟離婚之方式,惟訴訟離婚應有法定事由,而您的描述對方較有可能以1052條第1項第7款重大不治惡疾來主張。 3.謹檢附一則實務見解供您參考:「按有不治之惡疾者,夫妻之一方固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訴請離婚。然所謂惡疾,指痲瘋病、花柳病等,於身體機能有礙,而為常情所厭惡者而言。惡疾須達於不治之程度,始為離婚原因。所謂不治,僅以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為已足,不以絕對的不能治癒為必要。關於此點,應依醫學上之鑑定以為判斷,並不以一定期間之繼續為必要。又法律之解釋,並非僅限於文字概念內涵,或前後邏輯關係而已,尤應將法律概念、社會制度之功能納入法律解釋的考量因素中,並且在法庭中,經由當事人的指證論述,釐清法律概念與社會制度之當代功能。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有諸多功能,而夫妻結婚時,誓言照顧彼此終老,經過慎重思考,選擇進入婚姻,自應盡力維護誓言,不容任意毀棄誓言,於他方陷入困難患有疾病之際,任意拋棄他方。而人隨著年齡的增長,身心逐漸老化,失去年輕生命時的活力,乃屬不可治癒、無法逆轉的生命歷程,然既屬自然生命過程,乃夫妻雙方於婚姻時所得預見,並願信守諾言,照顧終身者,除有夫妻之一方力有未逮,無法盡心照料,自不能視為不治之惡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判決參照。 4.是以,是否具傳染性為常人所厭惡、是否不具可恢復性應是法院判斷標準,如屬生命自然老化之過程則法院不會認可為不治惡疾,而不會准許離婚。2020/10/16 11:31 -
4 回覆1420 觀看扶養費與贍養費
您好: 1.如調解筆錄無特別約定,無法強制您前妻應提供相關明細。 2.扶養費原則上須用於子女身上,不過實際上該如何證明有濫用扶養費會是滿不容易的問題。 3.如協議時無特別提到這筆錢能否作為扶養費,則恐有無法被認定為扶養費用之風險。 4.如對協議有疑問,建議可先提供協議給律師檢視。2020/10/16 11:22 -
3 回覆911 觀看母父親離婚後財產分配
您好: 1.建議審視離婚協議中有無拋棄剩餘財產分配之條款。如無則父親應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母親請求彼此婚後財產差額ㄧ半之財產價額。 2.該等財產為母親獨自所有,無法為您所設想之限制。2020/10/15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