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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元 律師

102臺檢證字第10916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日文 Line:0919560921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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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婚姻.監護.家事
  • 專業領域2
    刑事犯罪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

服務

1.提供email法律諮詢由律師親自回覆:hyc.lhcps@gmail.com

2.代理離婚、財產分配、監護權、遺產分割等家事爭議

3.協助刑事案件之撰狀、陪同偵訊、告訴代理及辯護

4.協助民事案件之撰狀、調解、開庭

5.代理境外國民申請文件、拋棄繼承、稅務辦理

6.協助契約審閱、草擬、修訂

7.其餘問題及預約可洽:
(1)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02-2703-6620
(2)Line:0919-560-921

資格背景

【學歷】
1.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組碩士

2.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交換留學生

3.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經歷】
1.立法委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2.市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3.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4.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5.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發表著作

(2016)傳聞法則與被告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調查 ─以三個實務案例為中心(碩士論文)。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68
  • 回覆次數 4,254
  • 總諮詢案件 4,196
其他專長領域
債務糾紛 遺產.繼承.贈與 不動產.土地 車禍事故 國際事務.外國人

註冊於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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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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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3 觀看
    保護令遠離令

    您好: 可聲請,惟建議敘明這是您的住所地和要求遠離之理由,由法院做出判斷。
    2020/10/19 12:05
  • 2 回覆
    965 觀看
    公開場合偷錄人像影片並有開營利行為

    您好: 依所述您的照片、影片未經您同意即遭轉載、營利使用。似有主張肖像權受侵害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空間,可將相關情況證據與律師進一步諮詢。
    2020/10/18 09:22
  • 4 回覆
    2032 觀看
    被前男友埋伏騷擾

    您好: 建議考慮隨時準備以錄音等方式蒐證男友的騷擾行為,並聲請保護令自保,相關細節可諮詢律師。
    2020/10/18 09:18
  • 2 回覆
    744 觀看
    經由法院認定的和解,有什麼特定程序,或是這樣和解有什麼效力?

    您好: 法院的調解筆錄有與確定判決同ㄧ效力,與私下和解最大不同在於有強制執行力。另外,法院調解程序會由調解委員、法官處理調解筆錄條款之記載,不易嗣後產生爭議。
    2020/10/17 20:43
  • 4 回覆
    1849 觀看
    侵害配偶權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誠如前面幾位大律師所述,侵害配偶權的和解與能否請求離婚法律上是屬二事。對方若有您外遇的事實證據仍可請求離婚,惟和解是否代表對方已原諒您法院仍會在判決離婚與否上予以考量。 2.您有先生與其他女子擁吻照片,應可提告侵害配偶權。不過這涉及侵權行為2年時效還有該照片具體的內容,建議可與律師進一步諮詢並提供照片判斷。 3.離婚尚有財產分配和未成年子女親權(如有)等法律爭議。提醒您應和律師了解相關離婚衍生之法律之爭議,以保護自身權益。
    2020/10/17 11:50
  • 5 回覆
    1088 觀看
    分手後已將借款還清,卻還是討錢?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依所述應屬民事問題,建議是不予理會。 2.如有持續騷擾問題,考慮聲請保護令或許是個選項。
    2020/10/17 11:38
  • 6 回覆
    1085 觀看
    扶養費

    您好: 有過去代墊和將來至成年為止兩個區塊可請求。法院一般會用孩子成長縣市平均支出為標準酌定,但也會視父母經濟狀況和對孩子付出的程度做調整。如有疑問可與律師預約諮詢了解。
    2020/10/16 22:32
  • 3 回覆
    6559 觀看
    社區管理員是否有權限拒絕代收特定住戶包裹?

    您好 通常社區保全業者是與管委會簽約,而就保全的相關行為準則通常會有契約或契約之附件中規範,建議是先釐清社區有無管委會,和相關契約內容有無可供主張之處。
    2020/10/16 11:40
  • 3 回覆
    2451 觀看
    妻患重病夫要求離婚,如何請求支出贍養費

    您好: 1.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故可向夫請求扶養費用。 2.依目前狀況,夫僅能透過訴訟離婚之方式,惟訴訟離婚應有法定事由,而您的描述對方較有可能以1052條第1項第7款重大不治惡疾來主張。 3.謹檢附一則實務見解供您參考:「按有不治之惡疾者,夫妻之一方固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訴請離婚。然所謂惡疾,指痲瘋病、花柳病等,於身體機能有礙,而為常情所厭惡者而言。惡疾須達於不治之程度,始為離婚原因。所謂不治,僅以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為已足,不以絕對的不能治癒為必要。關於此點,應依醫學上之鑑定以為判斷,並不以一定期間之繼續為必要。又法律之解釋,並非僅限於文字概念內涵,或前後邏輯關係而已,尤應將法律概念、社會制度之功能納入法律解釋的考量因素中,並且在法庭中,經由當事人的指證論述,釐清法律概念與社會制度之當代功能。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有諸多功能,而夫妻結婚時,誓言照顧彼此終老,經過慎重思考,選擇進入婚姻,自應盡力維護誓言,不容任意毀棄誓言,於他方陷入困難患有疾病之際,任意拋棄他方。而人隨著年齡的增長,身心逐漸老化,失去年輕生命時的活力,乃屬不可治癒、無法逆轉的生命歷程,然既屬自然生命過程,乃夫妻雙方於婚姻時所得預見,並願信守諾言,照顧終身者,除有夫妻之一方力有未逮,無法盡心照料,自不能視為不治之惡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判決參照。 4.是以,是否具傳染性為常人所厭惡、是否不具可恢復性應是法院判斷標準,如屬生命自然老化之過程則法院不會認可為不治惡疾,而不會准許離婚。
    2020/10/16 11:31
  • 4 回覆
    1386 觀看
    扶養費與贍養費

    您好: 1.如調解筆錄無特別約定,無法強制您前妻應提供相關明細。 2.扶養費原則上須用於子女身上,不過實際上該如何證明有濫用扶養費會是滿不容易的問題。 3.如協議時無特別提到這筆錢能否作為扶養費,則恐有無法被認定為扶養費用之風險。 4.如對協議有疑問,建議可先提供協議給律師檢視。
    2020/10/1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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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7 觀看
    母父親離婚後財產分配

    您好: 1.建議審視離婚協議中有無拋棄剩餘財產分配之條款。如無則父親應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母親請求彼此婚後財產差額ㄧ半之財產價額。 2.該等財產為母親獨自所有,無法為您所設想之限制。
    2020/10/15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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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3 觀看
    妨礙秘密罪,有拍攝到不只一人

    您好: 1.如能尋得不同被害人,切該等被害人提告的話,依您所述應有被起訴之風險。 2.有可能。 3.如後續被害人無意願和解,雖經驗上此類案件若非累犯則多為可易科罰金之刑度,惟建議仍應適當表現和解之誠意,以爭取犯後態度良好之對您有利之量刑條件。
    2020/10/15 23:11
  • 2 回覆
    1652 觀看
    以公司名義聲明能否構成毀謗要件?

    您好: 1.告法人刑事上有所爭議,以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手段會較為明確。 2.不一定,應視發聲明內容時有無盡其查證義務。
    2020/10/1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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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9 觀看
    遇到疑似網路交友詐騙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依所述應是碰到詐騙網站,即使您不再儲值應也不會有違約或被提告的問題。
    2020/10/15 16:59
  • 4 回覆
    2337 觀看
    在FB.IG被人騷擾(是現實知道的人)

    您好: 1.依所述應為對方為追求您自願餽贈,並無違法問題。 2.如對方載您車上置放GPS等可追蹤您位置等隱私資訊之裝置,應已違反刑事妨害秘密罪。 3.無故跟追您恐有違反社維法之問題,可考慮報警。
    2020/10/1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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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7 觀看
    愛妮雅-購買美容課程與保養品可以解約退款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所述已將屆滿7日,應儘速以存證信函,依消保法規定予以解約、並請求退款為宜。
    2020/10/14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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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61 觀看
    被偷拍私密照片,報警提告對方妨害秘密及恐嚇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所述對方未經您同意拍攝您未著下半身衣物之照片、影片且嗣後揚言要將影片置於網路,應已有妨害秘密和恐嚇等刑事犯罪問題。至於對方稱要反告您誣告,只要您未捏造任何犯罪事實,應無誣告的問題。推測這只是對方在恫嚇您的話術。
    2020/10/14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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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4 觀看
    刑事詐欺案件上訴二審

    您好: 1.有於法定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即為合法。如擔心法院沒有收到上訴狀,可去電向法院承辦書記官詢問。 2.每位律師費用不盡相同,可向個別律師詢問或使用網站之報價功能。
    2020/10/14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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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5 觀看
    筆錄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因此,若警察對您有以「你死定了」等語脅迫您做筆錄,該筆錄應有違反前述條款之可能,從而不得作為證據。
    2020/10/14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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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5 觀看
    機車借女友不還

    您好: 侵占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偵查程序上仍需進行至檢察官作出處分為止。若取回機車您有意原諒女友可具狀向檢察官陳明。
    2020/10/14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