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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阿彬與同案被告阿亮為情侶關係,並居住於一起,阿亮曾向一名綽號叫阿南之成年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其欲作為雙方共同施用而購買之,惟於民國98年5月間,委
被告阿宏原開設一間科技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惟公司經營不善,民國94年底阿宏欲將公司結束營業,此時伊之旗下員工阿萬表示,伊之朋友阿誠與小東有意願
委託人阿春於民國66年間與相對人阿清結婚,並育有五名女兒,均已成年。於民國96年間,阿春發現罹患癌症,於醫院進行治療期間,皆由五名女兒照顧及負擔相關醫療費
【案例事實】 委任人阿發與小潔是父女關係,阿發原係A公司負責人,至民國95年5月間改由伊之胞弟阿貴擔任之,而小潔則仍於A公司之財務
【案例事實】 委任人被告小陳與小美為夫妻,並且小陳係A旅行社之負責人,自民國91年年中起,即與告訴人阿勝所經營之B旅行社及小郭經營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小華一日因事前往朋友小明住處,小明的配偶懷疑兩人通姦,花錢找偵信社跟監並破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小明與友人小李等四人原於酒吧聚會,後於凌晨前往小惠住處續攤,小明與小惠相談甚歡,後小惠告知大家可稍事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