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如何成立?當心浪漫壁咚觸犯強制罪

文章修改時間: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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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1-09-22
強制罪如何成立?當心浪漫壁咚觸犯強制罪

生活中有很多干擾對方的行為,例如壁咚他人導致他人無法自由行動;強行斷水電、換門鎖導致房客不能使用房屋;拔除他人機車鑰匙妨礙他人使用機車自由離開、用肉身擋車迫使車輛不能前進....只要達到強暴脅迫、干擾他人自由都可能會觸犯刑法強制罪。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提出告訴,即使事後雙方達成和解,仍然無法撤銷告訴,如果不慎涉入強制罪案件,建議先找刑案律師根據實際證據狀況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爭取自身最佳利益,避免不當的和解影響案件的判處結果。

 

      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偶像劇,不論是表白、吃醋、英雄救美還是調情撩妹...為了讓傻白甜無處可逃,將人牢牢困在牆與高富帥的男主中間,霸道「壁咚」總是不能少的套路。看別人「壁咚」覺得心中小鹿亂撞,粉紅泡泡直冒,現實生活中想撩妹、製造浪漫,先暸解「壁咚」背後潛藏的觸法風險,免得浪漫不成,慘淪為強制罪被告。

一、什麼是強制罪?符合哪些要件會成立強制罪?

(一)強制罪構成要件

     「強制罪」訂於我國刑法304 條,是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別人做沒有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強制罪」所保護的是個人意思形成的自由、個人意思決定的自由,以及依照意思決定而「去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行動自由;分析強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下面兩個要件時,就要當心構成強制罪的可罰性行為:

1、行為人透過「強暴」或「脅迫」的強制手段

2、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手段導致受害人被迫去「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

必須注意的是,刑法藉著「強制罪」所要保護的意思形成的自由、意思決定的自由與意思實現的自由,僅限於個人可以不受他人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被迫去作為或不作為,如果不是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而是以「蒙蔽欺騙」的方式妨礙他人的自由,仍然不會構成刑法強制罪。

(二)什麼是「強暴」手段?怎樣的行為算「強暴」呢?

      強制罪的「強暴」手段,不需要使他人達到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也不以對他人的身體施以暴力為限,只要施暴行為對他人發生強制作用,都會被認為是強暴行為。因此在實務判決上無論是直接用強行、暴力的方式壓制他人,或是間接對物實施強制力,只要使他人就範達成妨礙或剝奪被害人的意思或行為,都會被認為是強暴手段。

1、直接強暴:直接用手強拉或阻擋他人,讓他人無法離開。

2、間接強暴:在荒郊野外搶走他人的車鑰匙讓他人無法離開。

 

(三)什麼是脅迫行為?

      構成強制罪的「脅迫」行為,是指用言語或行動造成別人心理壓力、感到畏懼而有所顧忌,使他人被迫朝行為人想要的方向進行,簡單的理解就是「如果你(不)怎樣,我就....」;無論造成他人心理壓力、感到恐懼的情狀是不是真的會實現,只要是讓他人「感受」到壓力或恐懼足以妨礙他人的自由意思,都會成立強制罪的「脅迫」概念。

 

(四)壁咚真的會構成強制罪嗎?

     「壁咚」是行為人用身體力將對方逼向牆壁的同時,以手拍擊牆面並用身體圍住對方發出「咚」的聲音,就算沒有觸碰到的對方,當行為人用雙手「壁咚」他人,或「壁咚」他人至牆角,導致他人無法自由行動時,則可能會被認定是以強脅的方式妨礙他人的行動自由。實務上曾有判決指出,有位男子在圖書館尾隨一名國中女生回家,因垂涎對方的美色,將對方強壓靠牆壁咚想摸臉,後因被害人嚇得大叫掙扎才脫身,法院認為該名男子因為未碰觸到被害人身體私密部位,不構成性騷擾,但他妨害被害人的行動自由,因此依強制罪判處。

      雖然如此,也不是所有的「壁咚」行為都會違法。

      有些實務判決認為,因為強制罪中「強暴」與「脅迫」的要件很容易達成,因此除了要審查行為人客觀上的行為和主觀上的犯意符合法條所規定的要件外,必須另外考量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是否有「實質違法性」,也就是強迫的手段是為什麼目的而做。行為人雖是以強脅的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去做某些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但只要沒有實質違法性,就不會構成強制罪。例如:為了逮捕現行犯、為了防止他人做自殺、自殘行為用雙手將人的雙口靠在牆壁上。這些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以強暴的手段限制他人的自由,但目的正當,從所保護之利益與 所侵害利益的利益衡量來看,防止他人犯罪或自殺之利益更優越於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因此被認為不具有非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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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了壁咚以外,強行換鎖、拔鑰匙、長按門鈴都可能會觸法!

      如同前面所說的,強制罪中的「強暴」與「脅迫」的要件認定的標準很寬鬆,很容易就會達成,因此生活中有很多干擾對方的行為,只要達到暴力脅迫、干擾他人自由都可能會觸法!

(一)拆門換鎖、斷水斷電影響房客自由進出與使用房屋

      房東租出方屋,有時遇到惡房客,租金收不到,房客還霸著房子不走,房東無計可施時,只好斷水斷電、直接換鎖或是強行拆門強迫房客搬離。房客違反租賃合約積欠租金是屬於民事糾紛,如果房東擅自斷水斷電、拆門換鎖,雖不是直接對房客加諸強暴脅迫的行為,但已經足以影響房客自由進出與使用房屋,直接影響房客的自由使他無法正當行使權利,有相當的可能會觸犯刑法中的強制罪,房客積欠租金是一回事,但不代表房東可以擅自妨害他人的權利喔!

(二)拔鑰匙、肉身擋車妨礙他人自由離開

      實務判決中常見發生在路上的爭執,一方因為拒絕繼續爭吵想要駕車或騎機車離開,另一方見狀立即用身體擋在車前或是拔取鑰匙、搶走安全帽的鬧劇,拔取他人鑰匙、搶走安全帽已經夠長以強暴方式妨礙他人使用機車、自由離開的權利,至於肉身擋車行為,雖然稱不上是「強暴」,但是以其他車輛、肉身為工具,迫使車輛不能前進,顯然是「脅迫」車輛無法行動,妨害該車司機與車上乘客,及後方用路人車「行」的權利,仍有多數遭到認定有觸法之嫌。

(三)逼車、擋車阻止對方前行或離開

      道路行徑中常常看到一種情況是,部分駕駛人因不滿其他駕駛人的行為,透過閃燈、鳴按拉吧,甚至以逼車、擋車等方式,干擾妨礙其他駕駛人。雖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縱使駕駛人確實有逼車、擋車行為,但如果對方可以繞道離開或倒車而去,沒有實質受困,這樣的擋車行為未必觸法。但如果再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任意逼車,或將車擋在他人行向前方,阻止對方前行或離開,都可能構成「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要件,進而觸犯強制罪。

(四)長按門鈴

      新北地檢署曾經起訴一個案件,男子因為追求女子,跑到女子住處按壓電鈴長達一個小時,因擾人的瘋狂追求行為後被拒絕後,又至網路聊天室毀謗女子,新北地檢署調查後依強制及誹謗罪嫌起訴。另外,台北地院也曾因行為人八次深夜或清晨按電鈴,二次白天按電鈴,最長十三秒、最短一秒,依強制罪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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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制罪是公訴罪嗎?如果與對方和解可以撤銷告訴嗎?

      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提出告訴,即使事後雙方達成和解,仍然無法撤銷告訴,檢察官還是可以依職權起訴由法院作審判。雖然強制罪的案件無法透過撤告解決,但仍可以與被害人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一般來說,檢察官會依據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斟酌給予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往往有利於展現行為人在犯罪後有悔意、已經積極彌補的良好態度,檢察官會從輕處理,若能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案件就能在偵查階段告一段落,不會進入一審法院作審判。即便案件已經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進入審理階段,法官也可能因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予以緩刑,暫緩易科罰金或入監執行。

必須注意的是,和解道歉往往也會被認為是「認罪」的表現,如果不慎涉入強制罪案件,建議先找刑案律師根據實際證據狀況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爭取自身最佳利益,避免不當的和解影響案件的判處結果。

四、強制罪會判很重嗎?被叛強制罪會被關嗎?初犯可以從輕嗎?

      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際刑度長短仍要看具體涉案的情節是否重大,一般來說會由檢察官進行調查後視證據決定是否起訴,再由法官審理判決如何在法定刑度的範圍內予以處罰,由於強制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在法官審理做出判決前,被告都有替自己答辯的機會,如果收到涉入強制罪的相關通知,建議盡速向專業刑案律師諮詢評估自身案件的狀況,以便確定訴訟策略與處理方向。

      初犯強制罪,往往因為對強制罪構成要件的不了解,直到被提告了才發現事態嚴重後悔不已,然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不會單純因為是初犯就直接從輕量刑,往往還會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以及所生危害的輕重等其他要素,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刑責,建議先找律師進行法律諮詢,評估案件的狀況並且尋求調解的可能,作成和解書向檢察官具狀說明,請求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檢察官有時會認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告訴人已經原諒被告,而作出緩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

五、如果想要提起強制罪公訴該怎麼做呢?

     強制罪的追訴期是十年,被害人如果想要提告,可以透過下面兩個途徑:

      1、直接向案發地點派出所申告

      2、向管轄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除了刑事告訴外,另外可以委請律師請求民事賠償。

 

法律圈 LawChain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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