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怎麼定義?酒駕玩火不是自焚而已,傷及無辜恐吃牢飯

文章修改時間: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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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1-10-12
公共危險罪怎麼定義?酒駕玩火不是自焚而已,傷及無辜恐吃牢飯

公共危險罪所包含的範圍非常廣泛,諸如妨害救災、劫持交通工具、危害飛航安全、危險駕駛(包含毒駕)、交通肇事逃逸、排放毒物、違背預防傳染病等等不同的犯罪類型,只要涉及侵害社會法益,妨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都有可能成立。
本文將針對公共危險罪作概述,並針對常見的「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飆車」(刑法第185條)及「縱火」(刑法第173至第175條)作介紹。

一、什麼是公共危險罪?

(一)公共危險罪是什麼?什麼行為會構成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不是特定的犯罪行為,而是屬於刑法的其中一章,並於底下細分不同的犯罪類型,一般來說,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以及財物受損等嚴重後果之具有「公共危險性」的犯罪行為均有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包含的範圍很廣,共細分為縱火、妨害救災、劫持交通工具、危害飛航安全、危險駕駛(包含毒駕)、交通肇事逃逸、排放毒物、違背預防傳染病等等不同的犯罪類型,舉凡會涉及公共危險都有可能成立,主要以「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飆車」(刑法第185條)及「縱火」(刑法第173至第175條)較為常見。

 

(二)公共危險罪罰責重嗎?

如上所述,公共危險罪屬於刑法的其中一章,並於底下細分不同的犯罪類型,因此公共危險罪的刑度也會依據所犯罪類型、動機及結果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最高可能處無期徒刑。 另外,公共危險罪章中的犯罪均屬於 「非告訴乃論」,所以即便被害者即使不想追究,若犯罪事實屬實,檢察官依法還是必須提起公共危險罪公訴,交由法院審判。

二、酒駕累犯致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一)酒駕被抓怎麼判? 酒駕罰單罰多少?

酒駕的法律責任,因法規所定酒精濃度檢測的標準值不同,而有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分別喔。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 : 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包括駕駛汽車、機車及自行車。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屬行政處罰,不會有刑事責任也不會有前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 :

  • 拒絕酒測則直接開罰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酒駕同車乘客連坐處罰
    汽、機車駕駛人如果酒駕超標,同車18歲以上的乘客會被罰以600元~3,000元不等的罰款,但70歲以上、心智障礙、汽車運輸業的乘客則排除在外。

2. 刑法(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情形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法條規定,須符合兩項構成要件,才會構成「酒駕」犯罪:(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及 (2)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實務上認為,「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推動之交通工具而非以人力(例如腳踏車)或獸力(例如馬車、牛車)作為動力推動之交通工具、因此,蒸汽機、汽油、柴油、天然氣、電動皆屬法條規範的範圍內。而電動自行車雖屬「慢車」,但因其仍有利用電力推動,因此仍有刑法第185條之3的適用。

吐氣酒精濃度 (mg/L) 機車 小型車 大型車
0.15 ~0.24 1萬5000 1萬9500 2萬2500
0.25~0.39 2萬2500 2萬9000 3萬3500
0.4 ~0.54 4萬5000 5萬1500 5萬6000
0.55以上 6萬7500 7萬4000 7萬8500
5年以上
2次累犯
9萬 9萬 9萬
拒絕酒測 9萬 9萬 9萬

3. 一事不二罰

依照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的規定,如果酒駕被起訴判刑確定,就不用被監理機關罰款,不過仍會被吊扣駕照 ; 縱使刑事上受不起訴處分,仍有可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裁處罰鍰、吊扣(銷)駕照並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特別注意,目前司法實務對於緩起訴是否也不用繳交罰緩仍有爭議。有認為緩起訴是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屬於不起訴的一種),因此緩起訴仍要繳交交通罰鍰;也有認為緩起訴本質與不起訴並不相同,所以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還有法官認為如果酒駕罰金低於酒測值裁罰標準表的最低罰鍰金額,應補繳低於最低罰鍰的部分。

(二)單純酒駕一定要移送地檢署給檢察官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根據法規,最重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責,可以不用移送到地檢署,但酒駕所觸犯的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已經提高到現行的最重2年以下,警察一定要把你帶去交給檢察官。

(三)酒駕法官怎麼判?初犯可以緩刑嗎?

若今天因酒駕肇事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依法定酒駕刑責皆為超過6個月之有期徒刑,需入監服刑;若僅造成公共危險並無致人死傷,且法官判決6個月以下之徒刑,即有易科罰金之機會,不須入監服刑,建議視案件情形尋求專業律師的評估及協助,看是否有減刑或爭取緩刑的空間。

1、單純酒駕未釀死傷

(1)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態度不佳,除判刑另加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 汽車駕駛人處3 ~12萬罰鍰 ,機車駕駛人處1.5 ~ 9萬罰鍰。

2、酒駕肇事導致他人受傷
駕駛人經酒測,其酒精濃度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處3~12萬罰鍰,機車駕駛人處1.5 ~ 9萬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

  • 過失傷害

(1)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2) 行政罰 :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 重傷 

(1)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行政罰 : 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領。

關於累犯之處罰,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 : 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1:什麼是移置保管?
當行為人酒駕被當場舉發時,為了避免酒醉駕駛繼續開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要當場移置保管汽車。
汽車所有人可以拿保管收據、行車執照,繳交酒駕罰鍰的憑據來領回車輛。

Q2:吊扣跟吊銷的差別?
1.「吊扣」駕照:一定期間扣留在監理機關,期滿就能領回。
2.「吊銷」駕照:駕照被取消,取消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

 

3、酒駕車禍撞死人,會面臨哪些刑責 ?                                                                                                                                        

酒駕刑法

不能安全駕駛或酒測值達0.25以上仍駕車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0萬以下罰金
     致人重傷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年內再犯            
不能安全駕駛或酒測值達0.25以上仍駕車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0萬以下罰金
        致人重傷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 : 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飆車不好玩,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酒駕相同,飆車同樣有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刑法第185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構成要件。

1、飆車肇事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

 (1)  行為人在道路上若從事飆車活動,以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依刑法第185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飆車肇事致人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飆車而致人於死,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有期徒刑。

 (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含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之規定。

2、惡意逼車的法律行為  

 (1) 依照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惡意逼車,就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可以適用這一條。

(2) 行政罰上的處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四、小心火燭,人人有責  

縱火可以說是最典型的公共危險犯,火災構成犯罪的原因可分兩類 :

1. 放火 : 所謂「放火」,就是故意縱火的行為

2. 失火 : 所謂「失火」,是指因過失引起火災

而公共危險罪之刑責,會視火災發生的處所或燒毀物之不同,來區別罪責的輕重。

縱火行為刑罰

(1) 燒毀《有人》的地方
  • 放火燒毀「有人」的建物,或是礦坑、火車及公眾運輸,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毀則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 燒毀《無人》的地方
  • 放火燒毀「無人」的建物,或是礦坑、火車及公眾運輸,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毀無人之處,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3)  燒毀《自己》所有物
  • 放火燒毀自己的建物,如房屋或車子等個人物品,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毀自己的建物或車子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物品,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毀自己的東西而釀公共危險罪,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失火燒毀自己的建物或車子等以外的東西,如其他雜物,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4)  燒毀《他人》所有物
  • 放火燒毀他人的建築物,如房屋或車子等以外的東西,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1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毀他人的建築物或車子等以外的東西,如書本、玩偶,而導致公共危險的人,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五、公共危險罪的民事責任 

以上行為除了刑事責任以外,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時,還會涉及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被害人大致上可以依照下列條文求償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1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被害者及其家屬也能請求以下相關費用 :

(一)死亡事故:
     1. 殯葬費用
     2. 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
     3. 精神慰撫金
     4. 生前支付之醫藥費及看護費

(二)傷害事故
     1.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2.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3. 醫療費用及看護費
     4. 停業之損失
     5. 精神慰撫金

(三)物品或車輛毀損事故
      1. 車損修繕
      2. 車上物品毀損
      3. 車輛損壞因而不能營業

六、結語

公共危險罪的事故,不時在你我身邊上演,多一份警惕和同理心,就能避免意外的發生。
以上經常出現的犯罪態樣及資訊,歡迎大家分享 !  若不幸遇到類似情況,也建議大家委由專業律師來協助,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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