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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元 律師

102臺檢證字第10916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日文 Line:0919560921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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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婚姻.監護.家事
  • 專業領域2
    遺產.繼承.贈與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

服務

1.提供email法律諮詢由律師親自回覆:hyc.lhcps@gmail.com

2.代理離婚、財產分配、監護權、遺產分割等家事爭議

3.協助刑事案件之撰狀、陪同偵訊、告訴代理及辯護

4.協助民事案件之撰狀、調解、開庭

5.代理境外國民申請文件、拋棄繼承、稅務辦理

6.協助契約審閱、草擬、修訂

7.其餘問題及預約可洽:
(1)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02-2703-6620
(2)Line:0919-560-921

資格背景

【學歷】
1.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組碩士

2.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交換留學生

3.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經歷】
1.立法委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2.市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3.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4.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5.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發表著作

(2016)傳聞法則與被告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調查 ─以三個實務案例為中心(碩士論文)。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68
  • 回覆次數 4,263
  • 總諮詢案件 4,204
其他專長領域
不動產.土地 國際事務.外國人 刑事犯罪 債務糾紛 車禍事故

註冊於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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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3 回覆
    1057 觀看
    隱私

    您好: 如持續有這樣的情況可考慮前往驗傷、並聲請保護令。
    2021/12/28 18:41
  • 5 回覆
    2270 觀看
    妨害秘密罪

    您好: 手機需用偵查終結後才發還,目前情況應是要由您的手機資料檢視與您所述是否相符。如不明之後偵查庭的答辯方向,可與律師諮詢。
    2021/12/28 18:40
  • 4 回覆
    1049 觀看
    跟朋友發生糾紛,對方在限時動態說我是破麻

    您好: 依所述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可於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除限時動態應截圖留存外朋友看到詢問您的對話也建議留存,可證限時動態指涉對象可得而知是您。
    2021/12/27 12:33
  • 5 回覆
    886 觀看
    有意販賣“自己”較為暴露的影片 但是交易沒完成 是否構成犯罪

    您好: 依所述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之罪。
    2021/12/27 12:29
  • 7 回覆
    1634 觀看
    妨害秘密罪 - 捷運站被偷拍裙底 有證據 調解條件諮詢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您的訴求比較適合由檢察官做成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來處理。也就是被告應履行某些行為否則緩起訴將被撤銷,這樣對於被告履行上才有一定的威嚇力。您可具狀向檢察官表示您的調解方案,供檢察官審酌。
    2021/12/27 12:27
  • 7 回覆
    978 觀看
    在知名連鎖餐飲店因店家疏忽被尖銳物刺破眼角膜

    您好: 建議可先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並聲請就店內錄影監視器和店外可拍攝到您進入餐廳和離開時受傷之錄影監視器為證據保全,另與店家商討賠償之紀錄也應留存。民事部分可待刑事中以調解處理,或起訴後附帶民事訴訟進行。須注意刑事提告有6個月限制。
    2021/12/24 14:19
  • 6 回覆
    873 觀看
    這樣會有侵害配偶權或是其他刑事或民事的問題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回答單身的截圖對您而言非常重要,若日後遭到配偶提告時可用於證明您不知悉對方已婚身分,主張無須賠償,務必留存。 2.沒有任何超越友誼的舉動應未達侵害配偶權的程度,但是考量先前的過往,若配偶有意提告還是會徒增訟累,建議與該名朋友往來還是應謹慎為宜。
    2021/12/24 14:06
  • 5 回覆
    1231 觀看
    拋棄繼承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即使父親再婚您仍有繼承的權利。 2.民法第1174條第1、2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故拋棄繼承係由您知悉可繼承(於您的情況即知悉父親過世)起算。於久未聯繫的情況,通常不會立即當下就知悉被繼承人過世,通常會透過親友、債權人、政府機關等之聯繫始知,可於拋棄繼承聲請狀上敘明知悉的方式和時點並檢附證據,主張未逾越3個月的拋棄期間。
    2021/12/24 13:15
  • 5 回覆
    1380 觀看
    反訴

    您好, 可用書狀或當庭向法官表示撤回。
    2021/12/23 22:06
  • 5 回覆
    3509 觀看
    菜花傳染-可以告故意或過失傷害罪嗎?

    您好: 1.床伴若明知已罹病,則有機會提告刑事過失傷害並請求民事上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之賠償,床伴知悉罹病可透過調閱醫療紀錄的方式予以查證。 2.至於T小姐部分,因果關係較遠,也可能得證明至T知道床伴一定會跟您發生關係的程度。較不易對其提告。
    2021/12/23 10:03
  • 6 回覆
    924 觀看
    網路上被人罵 對對方提告妨害名譽

    您好: 1.提告是權利的正當行使,對方若因此提告您恐嚇,並不會成立。 2.要看對方提告您恐嚇的內容有無捏造不實的內容,如有擇友成立誣告的可能,這通常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會較為明確。
    2021/12/22 13:17
  • 8 回覆
    1303 觀看
    詐欺- 我該和解嗎?

    您好: 和解不等同認罪,但可能在被認定有罪時爭取到比較好的結果。 不過依您所述本案似與您無關,要不要和解建議是由自己涉案的情節來考量,男友的區塊不應影響您決定才是。
    2021/12/22 13:11
  • 4 回覆
    844 觀看
    找車

    您好: 建議先檢視您與對方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有系爭條款可供對方主張。
    2021/12/22 13:03
  • 9 回覆
    2467 觀看
    配偶在國外如何訴請離婚及債務處理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先生雖無法返台與您協議離婚,但您仍可透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的監護權乃至於孩子的扶養費。訴訟的方式需向法院提出書狀,並敘明離婚的事由(如長時間分居)跟證據等等,法官會依您的主張判斷是否符合判決離婚之法律要件。 2.若非先生債務的保證人,依法並無需承擔先生之債務,應無需太過憂心。
    2021/12/21 16:23
  • 7 回覆
    1739 觀看
    侵害配偶權和解後能否訴請離婚?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純就侵害配偶權這點而言您會被認為可歸責性較高而無法離婚,故策略上應將您們婚姻破綻和歸責性的論述擴張到其餘事由,爭取對方責任較高或雙方責任相同於法律上才有判決離婚的可能。此外,分居六個月以上可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或可先由財產部分進行處理。建議您應就相關訴訟策略與律師諮詢討論。
    2021/12/2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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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6 觀看
    妨害秘密

    您好: 可用書狀向您案件案號的承辦檢察官表示有調解的意願,若被害人也有通常會替您安排移付調解程序。經驗上此類案件被害人較無意願再看到加害人,建議委請律師居間協助調解。
    2021/12/20 20:13
  • 6 回覆
    1224 觀看
    共同監護

    您好: 女兒的實際住居所遷移到與您同住,涉及主要照顧者、探視及服務費的變動。如無法達成協議需透過法院調解或訴訟為之,可先與律師諮詢了解可能的情況再行決定。
    2021/12/20 12:35
  • 5 回覆
    559 觀看
    網路賭博

    您好: 檢索一則最高法院判決供您參考:「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參照。依這個最高法院的見解網路上的賭博行為得去區分是否具有封閉性,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的賭博罪。
    2021/12/1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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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4 觀看
    身份證上無父親名字但要繼承遺產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法律上您跟父親間沒有成立親子關係,則可以透過認領的方式建立。未建立親子關係也可用遺囑遺贈的方式處理。何者較為有利,要看父親要給您的財產範圍、繼承人人數、特留分等等狀況來判斷。當然誠如幾位先進律師所述,父親也可能只是單純希望您能認祖歸宗。
    2021/12/1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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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

    您好: 依所述應是民事糾紛不構成詐欺,對方訊息應僅是催繳之手法。
    2021/12/17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