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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事實 】 委任人甲原本於乙公司任職,離職後自行創業,不久乙公司竟稱甲所出版的教材,侵害乙公司專有之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口述
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給付遲延責任 作者:周紫涵律師 案例事實:
【事實】 案發當日小孟前去找友人阿祥詢問是否有毒品可供吸食,阿祥表示身上無毒品可供分食,但能找其他朋友
【案件事實】 委託人阿泰與相對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平日相處時,相對人即會到阿泰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阿雄與阿弟係兄弟,眾人均在家族公司任職,阿弟不服阿
【 事實 】 某乙駕駛汽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某路段時,為了讓副駕駛座的某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小華一日因事前往朋友小明住處,小明的配偶懷疑兩人通姦,花錢找偵信社跟監並破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小明與友人小李等四人原於酒吧聚會,後於凌晨前往小惠住處續攤,小明與小惠相談甚歡,後小惠告知大家可稍事休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小英與小宏結婚後離婚,再度相遇後小英懷孕,二人前往登記結婚,但結婚多年後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