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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阿財於民國99年9月間某日,駕駛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五股區疏洪一路往三重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五股區疏洪一路與疏洪十路口時,從最內側車道欲左轉至疏洪十
委託人阿彬與同案被告阿亮為情侶關係,並居住於一起,阿亮曾向一名綽號叫阿南之成年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其欲作為雙方共同施用而購買之,惟於民國98年5月間,委
被告阿宏原開設一間科技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惟公司經營不善,民國94年底阿宏欲將公司結束營業,此時伊之旗下員工阿萬表示,伊之朋友阿誠與小東有意願
緣委任人阿先全家,包括委任人、兒子及二個女兒都長期旅居美國地區,擁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阿先一向與兒子同住,由兒子照顧,女兒因為與兒子有財產糾紛,又想探知
緣委任人之小臻母親小香曾與阿賜交往並生下小臻,小臻自幼亦稱阿賜為父親,阿賜也常不定期探視小香及小臻,與小臻感情融洽。於阿賜在世時,即已安排小臻與同父異母之
緣委任人阿陽之妻子小詩前有一段婚姻並育有一子,與前夫離婚後,因緣際會下認識阿陽並與之結婚,而前段婚姻所生下之小孩於離婚當時係約定由小詩擔任親權人。
緣委任人阿燕與被繼承人於民國48年間結婚並育有6子,惟被繼承人死後,阿燕迭向其子表示應儘快處理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利義務關係,以免日後旁生更多枝節。惟因其部
委託人阿春於民國66年間與相對人阿清結婚,並育有五名女兒,均已成年。於民國96年間,阿春發現罹患癌症,於醫院進行治療期間,皆由五名女兒照顧及負擔相關醫療費
【案例事實】 被告阿福因本身即有為數不少之負債,故決定依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惟於更生程序進行中,原告突向法院陳報表示,阿福尚有一
【案例事實】 委任人阿發與小潔是父女關係,阿發原係A公司負責人,至民國95年5月間改由伊之胞弟阿貴擔任之,而小潔則仍於A公司之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