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分類
一、前言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因為信任,僅透過口頭約定借錢給親人、朋友、甚至網友,卻沒有簽借據。即使事後去跟對方催討,仍經常被對方用各種理由一拖再拖而不知如何
單純扣留物件,不會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 要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主觀上要有不法所有意圖及侵占故意外,客觀上要有侵占行為。如何判斷不法所有意圖,通常可從客觀行為來推知。例如:某甲將腳踏
1110117一大早要到臺北地院開延長羈押庭;去年總共開了多少羈押庭,我是沒算過,我想至少十幾庭;通常律師不會去算庭數,但是開過的庭,總有幾件印象會非常深刻。去年開的羈押庭案件類型大多是毒品、槍
昨天開庭(對~就是上一篇等庭等了50分鐘那件~),對方當庭補了一本厚厚的狀紙和一大堆證物,但因為太晚提出來(上次開庭法官明講這個案子打了快兩年了,最後一份狀紙限定於開庭後一周內提出)直接被法官
A之父親B從A小時候即遊手好閒,從未撫養過A,嗣A之母親與B離婚,均由A照顧B,然近期A因中風住院,A實在不堪負荷,諮詢胡律師尋求協助,由胡律師提起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目前案件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