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瑋 律師
106臺檢證字第13628號- 性別: 男
- 年齡: 3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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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花蓮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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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次數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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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問題 婚姻.監護.家事 消費糾紛 刑事犯罪 車禍事故 債務糾紛 不動產.土地 遺產.繼承.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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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覆4252 觀看非婚生子女監護感謝律師回答
1爭取監護權勝算要綜合評估,依目前資訊無法給您明確的答覆 2他當然有資格爭取探視權,不過要先登記為小孩父親 3不可拒絕驗 4生母無法拒絕對方認領 5完全不理會的話,要我是男方律師我就說你妨礙男生行使負擔基於血緣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然後以此作為爭取監護權的理由2020/01/13 10:30 -
2 回覆1508 觀看強制險不理賠輪椅以及伙食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給您參考: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接送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2020/01/10 13:21 -
5 回覆3378 觀看這樣的方法截圖可以當外遇證據嗎?
1.需視對話及聊天內容而定,如超越一般人可接受之範圍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 2.還是會參考。 3.可以。 4.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可參考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無符合者恐怕還是需要雙方協調。2020/01/10 04:50 -
2 回覆1282 觀看調職感謝律師回答
勞基法第 10 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所以若雇主符合以上條件您不願意接受調動就只能用自願離職辦理,如雇主未符合者您可拒絕。2020/01/09 17:08 -
12 回覆3840 觀看如果債務人死亡,之前的借款還拿得回來嗎?感謝律師回答
請律師一定會有費用的呀,至於費用多少就要看你債權額、案情複雜程度等因素而定。 如果覺得債權額才一點點就要花一大部分的錢在律師身上的話我會建議你們大家集合起來共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這種情況大家分攤下來通常會比較划算。2020/01/08 17:25 -
5 回覆2176 觀看2020/01/08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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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覆2671 觀看2020/01/07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