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去已婚男性友人家過夜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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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律師,若一個女生,到已婚的男性友人家過夜,只有此女和該已婚的男性友人兩人共處一室,是否有觸法?該已婚男性的配偶是否可以用什麼法律提告?(只有證據是確定兩人共處一室,但沒有其他的具體證據)。感謝律師!
d2350a54用戶 發表於 2020/01/08 01:14

5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1/08 01:33
    回覆諮詢(4145)、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所述男性配偶可能有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之空間 ,惟是否會成立仍要視此男女二人關係為何、為何當日共處ㄧ室、及有無其餘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證據等案件細節而定。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08 02:45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這要依照個案狀況判斷無法一概而論。舉凡雙方關係、過夜原因、有無發生什麼事情、有無證據、發生頻率等等全都會影響。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08 05:33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同第一位律師所述,男生配偶可對您為民事求償,且男女同處一室,通常會被認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所以在對方有您與男生同處的證據後,建議您蒐集同處一室的正當理由,以為後續防備較妥。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1/08 11:08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感謝律師回答
    一般來說,可能涉及民事侵害配偶權與刑事通姦罪,
    但訴訟時雙方一定是各說各話,如何正確適用法律,促成構成要件合致,與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的證據是勝負關鍵,
    因此及時,合法蒐證與保全證據,以及時效問題都非常重要,
    另相關事實尚可能涉及的相關問題,也都應一併考量與全盤規劃,再進行訴訟.
    
    建議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法律及蒐證建議。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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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08 16:04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若第三人與配偶間單純之情感表達、無涉親密肢體接觸之往來,或與性行為不相關連之言詞,則難謂與前述不貞行為態樣相當或專屬配偶間親密生活,縱令該等行為致配偶之另一方不悅或情感受創,道德上應予非難,仍非法律上所應保護之配偶權或身分法益之侵害,法律亦無從規範、禁止該等精神上不忠誠之表現,以免過度限縮夫妻各自之主體性及人際往來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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