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278 次瀏覽
事由:12/5處長來店裡佈達原上班的門市要頂讓,明年1/16有新的店家人員會來直接繼續營業,處長有問要不要去林口上班?
我回:不要,因為通勤時間及安全問題
處長:會給補助,如果不要,妳離職單日期寫109.01.15
我回:為什麼是寫離職單
處長:公司有給補助,所以沒有資遣費
交通:機車
原門市:三峽
新門市:林口

問題:目前的情況可申訴嗎? 因為公司沒有要退讓 ,我想了解以現在的狀況是否還符合被資遣而非自願離職
5a9d8bf5用戶 發表於 2020/01/09 16:38

2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09 17:08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勞基法第 10 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所以若雇主符合以上條件您不願意接受調動就只能用自願離職辦理,如雇主未符合者您可拒絕。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1/09 17:42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目前你可就調職糾紛向勞工局檢舉並且聲請調解,確認有無非法調職情事,倘若有非法調職問題,可依據勞基法規定主張終止勞務關係並且請求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這部分你可持相關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