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417 次瀏覽事由:12/5處長來店裡佈達原上班的門市要頂讓,明年1/16有新的店家人員會來直接繼續營業,處長有問要不要去林口上班? 我回:不要,因為通勤時間及安全問題 處長:會給補助,如果不要,妳離職單日期寫109.01.15 我回:為什麼是寫離職單 處長:公司有給補助,所以沒有資遣費 交通:機車 原門市:三峽 新門市:林口 問題:目前的情況可申訴嗎? 因為公司沒有要退讓 ,我想了解以現在的狀況是否還符合被資遣而非自願離職。
事由:12/5處長來店裡佈達原上班的門市要頂讓,明年1/16有新的店家人員會來直接繼續營業,處長有問要不要去林口上班? 我回:不要,因為通勤時間及安全問題 處長:會給補助,如果不要,妳離職單日期寫109.01.15 我回:為什麼是寫離職單 處長:公司有給補助,所以沒有資遣費 交通:機車 原門市:三峽 新門市:林口 問題:目前的情況可申訴嗎? 因為公司沒有要退讓 ,我想了解以現在的狀況是否還符合被資遣而非自願離職。
勞基法第 10 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所以若雇主符合以上條件您不願意接受調動就只能用自願離職辦理,如雇主未符合者您可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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