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企業商務 行政訴訟 勞動問題 遺產.繼承.贈與 婚姻.監護.家事 刑事犯罪 消費糾紛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智慧財產 稅務 大陸事務 車禍事故 網路新創 醫療事故 不動產.土地
註冊於 2020-07-31
個人主頁被 51,421 人瀏覽
案例分享
全部案例分享
0
其他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律師專欄
法律諮詢
-
4 回覆6961 觀看被朋友當作分期聯絡人
您好,依您所述您並非保證人,而僅係您朋友之聯絡人,是以除您另與分期付款公司訂立其他契約外,您毋須替朋友之債務負起責任;且因您已認為受到分期付款公司之騷擾,可以告知其不要再打來,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謝謝。2021/11/26 14:20 -
7 回覆1341 觀看2021/11/25 23:02
-
4 回覆1332 觀看2021/11/25 22:52
-
4 回覆2297 觀看請求精神賠償的條件感謝律師回答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第1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第2項)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第3項)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2021/11/25 15:45 -
3 回覆714 觀看房租請求時間感謝律師回答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37條:「(第1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第2項)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2021/11/25 15:09 -
5 回覆2446 觀看未成年犯妨害秘密罪
您好,過去若未被起訴,並不符合累犯之要件,自無累犯之適用。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2021/11/24 14:29 -
8 回覆1814 觀看未滿18被網友拿裸照威脅不繼續拍就上傳
您好,可參考一下之法條,謝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5項)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6項)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021/11/24 14:19 -
8 回覆864 觀看2021/11/24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