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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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企業商務 行政訴訟 勞動問題 遺產.繼承.贈與 婚姻.監護.家事 刑事犯罪 消費糾紛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智慧財產 稅務 大陸事務 車禍事故 網路新創 醫療事故 不動產.土地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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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4 回覆
    6961 觀看
    被朋友當作分期聯絡人

    您好,依您所述您並非保證人,而僅係您朋友之聯絡人,是以除您另與分期付款公司訂立其他契約外,您毋須替朋友之債務負起責任;且因您已認為受到分期付款公司之騷擾,可以告知其不要再打來,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謝謝。
    2021/11/26 14:20
  • 6 回覆
    4663 觀看
    報案到開庭要多久

    您好,無固定之時間,若有疑問可以詢問該案承辦員警及書記官,以明案件之進度。
    2021/11/26 14:18
  • 3 回覆
    634 觀看
    欠錢不還且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您好,如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亦未有人支付其薪資,您的債權恐無法實現,而僅能取得債權憑證,須定期換發。
    2021/11/26 14:14
  • 5 回覆
    808 觀看
    刑事訴訟

    您好,妨害自由是罪章,要看具體罪名是什麼,方能判斷,謝謝。
    2021/11/25 23:21
  • 10 回覆
    3466 觀看
    被威脅要外流自慰影片

    您好,對方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相關之罪名,若進而以此要脅您,則有恐嚇之問題。
    2021/11/25 23:19
  • 3 回覆
    682 觀看
    請問這樣的交通事故是誰的錯

    您好,先申請初判表,以明責任歸屬,若對初判表不服,再申請車禍鑑定,謝謝。
    2021/11/25 23:17
  • 6 回覆
    1129 觀看
    日鑫集團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對方是詐騙集團,不用擔心對方會提告。
    2021/11/25 23:15
  • 4 回覆
    540 觀看
    我準備還款要如何做

    您好,可以跟對方協商看看,若有共識則簽訂契約以保自身權益。
    2021/11/25 23:12
  • 7 回覆
    1341 觀看
    被告了還能告對方誣告跟其他罪名嗎?

    您好,如果對方捏造事實的話,的確有可能構成誣告罪。另外,如果散布與您有關之不實訊息則有可能成立誹謗罪。再者,以自殺要脅您進而獲取利益,可能有恐嚇取財得利之問題。
    2021/11/25 23:02
  • 4 回覆
    942 觀看
    貸款

    您好,可以提供契約加line討論,謝謝。
    2021/11/25 22:55
  • 4 回覆
    1332 觀看
    購買美容課程可以解約退款嗎?

    您好,這屬於訪問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於7日內解除契約,建議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若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1/11/25 22:52
  • 4 回覆
    2297 觀看
    請求精神賠償的條件
    感謝律師回答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第1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第2項)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第3項)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021/11/25 15:45
  • 4 回覆
    2561 觀看
    機車失竊後找回抓到現行犯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先跟對方調解,若調解不成立者,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2021/11/25 15:15
  • 6 回覆
    1109 觀看
    關於婚姻

    您好,若有證據可以提告恐嚇罪,若對方真的散布,可能有散布猥褻物品罪之情事。又,當初若係偷拍者,則可能有竊錄之問題。
    2021/11/25 15:11
  • 3 回覆
    714 觀看
    房租請求時間
    感謝律師回答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37條:「(第1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第2項)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021/11/25 15:09
  • 5 回覆
    2446 觀看
    未成年犯妨害秘密罪

    您好,過去若未被起訴,並不符合累犯之要件,自無累犯之適用。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2021/11/24 14:29
  • 3 回覆
    576 觀看
    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518,050元

    您好,那是要計算應(預為)繳納裁判費之基礎。
    2021/11/2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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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 觀看
    未滿18被網友拿裸照威脅不繼續拍就上傳

    您好,可參考一下之法條,謝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5項)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6項)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2021/11/2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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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4 觀看
    網路遊戲帳號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先不用想這麼多,把這件事是相關對話紀錄等保存起來,若日後有其他情事發生,再以此做為證據證明當初使用帳號者係對方而非您,以解免自身之責任。
    2021/11/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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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租車撞到別人的車我是乘客會有責任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除非車禍之原因與您有關,否則基本上您僅係乘客並無任何責任。
    2021/11/24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