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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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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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長領域
勞動問題 行政訴訟 婚姻.監護.家事 遺產.繼承.贈與 大陸事務 消費糾紛 智慧財產 刑事犯罪 醫療事故 網路新創 車禍事故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企業商務 不動產.土地 稅務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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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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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回覆861 觀看2021/11/1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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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覆1130 觀看買家收貨不匯款
您好,若對方於行為當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之故意,那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的。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三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2021/11/19 11:20 - 
                4 回覆1125 觀看能否舉報在網路上謊稱公務人員
您好,對方或有可能構成下述之罪,惟詳情如何,仍待討論。 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2021/11/19 11:08 - 
                8 回覆991 觀看偷竊 竊盜感謝律師回答
因為已經著手了,只是不遂而已,所以的確有可能成立竊盜未遂罪。如果您要提告的話,可以寫告訴狀或直接整理證據後去派出所提告。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2021/11/19 10:59 - 
                5 回覆1055 觀看與朋友出遊自撞
您好,乘客可以向駕駛提告過失傷害(事發後6個月內),並請檢察官轉介調解,若調解不成,待刑事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逕提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須於2年內為之),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11/19 10:54 - 
                8 回覆991 觀看偷竊 竊盜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竊盜係破壞原持有關係並建立新持有關係,該些魚仍屬於您持有中,對方若未經您同意而去撈魚,的確有可能構成竊盜罪,惟您需要有證據可以證明(如監視器畫面或證人等),方可能讓對方成立犯罪。2021/11/18 21:38 - 
                5 回覆1007 觀看請問網路上有人用假帳外流自己的私人工作影片怎麼辦?
您好,可能涉及法條如下,惟詳情如何,可加LINE討論: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2021/11/18 21:25 - 
                4 回覆1865 觀看閃紅燈號誌被閃黃燈號誌撞車右身排氣管附近
您好,不服初判表之判斷,請去做車禍鑑定。另,因您有受傷,亦可於6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要趕快提,因為屬於告訴乃論案件,之後達成調解或和解後再撤回告訴即可),再於偵查程序請求檢察官轉介調解,這樣對方比較會出來跟您談。 若仍有疑問,可加LINE討論,謝謝。2021/11/18 21:16 - 
                3 回覆713 觀看2021/11/18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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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回覆764 觀看繼承問題
您好,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的先繼承,除非親等近的全都拋棄繼承後,始輪到次親等的繼承(若有代位繼承之情況另當別論)。依您所述,除非您外婆之小孩全都拋棄後,才會由孫輩去繼承外婆之遺產。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76條第5項:「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2021/11/18 21:01 - 
                7 回覆774 觀看訴請離婚
您好,如果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列舉事由者,則須符合同條第2項之規定,法院方可能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離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又婚姻係以經營夫妻共同永久生活為目的,若夫妻無法共同生活,致此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即屬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前段所稱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2021/11/18 20:52 - 
                5 回覆950 觀看2021/11/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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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覆909 觀看關於電話欠費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建議去開庭,否則可能會變成一造辯論判決。另,電信費之消滅時效應為2年(民法第127條第8款)。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再行討論,謝謝。 民法第127條第8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 ...審查意見: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 」2021/11/18 20:24 - 
                4 回覆1020 觀看關於聯合徵信查負債及分割繼承等問題
您好,您說的應該是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部分吧(土地稅法第17條),一生一次(先)跟一生一屋(後)則是土地增值稅的部分(土地稅法第34條),若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10/26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