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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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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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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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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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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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1323 觀看被告詐欺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之成立,須具不法所有之意圖,此觀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自明。 聽您所述,您並無此一意圖存在,是以應不會成立本罪。 又,由對方之回覆可知,其主要目的似在透過刑事之手段,逼使您返還押金,故本件應為一般民事之紛爭,而您亦可將此對話提供給檢察官判斷,以促使檢官釐清案情。 本此,若事實真如您所述者,您就一五一十的將案件緣由告知檢官,檢官將會做出適當之判斷。 若仍有其他疑問,請自行加line與我討論,謝謝。2020/09/07 18:24 -
1 回覆1266 觀看學校沒收手機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教師是否有權利這樣做,主要還是看學校相關之規定而定;但我初步判斷,以上所述之行為尚屬合理之範圍,惟若您有提供更進一步之資料,我才能幫您做其他判斷,有需要再加我的line討論。2020/09/03 12:02 -
3 回覆711 觀看2020/09/0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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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覆502 觀看卡債留子
您好,您的問題並不明確,請提供更進一步之資訊方能幫您判斷。 但如果您說的是父親去世,兒子需不需要以自己之財產清償父親之債務。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繼承人僅需以所繼承之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即可,毋庸以繼承人之財產清償債務。 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加我的line細聊,謝謝。2020/09/03 11:51 -
2 回覆1539 觀看租金分配認知不同
您好,分別共有房屋之出租,核屬管理共有物之性質,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只要應有部分過半數及共有人人數過半之同意即生效力。但,若應有部分合計已超過3分之2時,人數部分就不用考慮了。 本此,依您說述,7個共有人之持分均相等,各為7分之1,則只要有4個以上之共有人同意即可生效力,自可決定各共有人依照7分之1的比例分配該共有房屋之租金。 相關條文如下,請參照。 民法第820條規定:「(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2項)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第3項)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第4項)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第5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2020/08/23 23:27 -
3 回覆1533 觀看男生15歲 女生16歲 小孩出生能跟孩子的爸姓嗎?
您好,我國民法並無「未滿幾歲不能跟爸爸姓」之規定,我把相關法條摘要如下,請參照。 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第1059-1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第2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另,補充說明,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是以您跟您女友現階段尚不能合法結婚。2020/08/23 22:47 -
2 回覆948 觀看遺產清冊每個繼承人都要申報嗎?
您好,請參照民法第1156條第2項:「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是以,哥哥陳報後,效力及於弟弟,弟弟毋庸再行陳報。2020/08/23 22:16 -
4 回覆1726 觀看已經辦理限定繼承,但有其他繼承人不同意的話會被撤銷嗎?
您好,我國現行民法已改成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不待繼承人主張,即發生「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效力。(民法第1148條第2項) 您說的辦理限定繼承,應係指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之動作,只要繼承人中之一人陳報法院,即對全體繼承人發生效力。 另,若個別繼承人認為應該拋棄繼承比較妥適時,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一拋棄繼承之權利,不會因繼承人中有人已陳報遺產清冊而喪失。2020/08/23 22:01 -
2 回覆1085 觀看爸爸住進加護病房!姑姑們需要負擔責任嗎?
您好,您的問題可參考以下之條文: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第1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第2項)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2020/08/23 21:46 -
2 回覆818 觀看律師代筆遺囑文件仍需法院公認證?
您好,代筆遺囑不需要再經法院之公證或認證,只要符合民法代筆遺囑之要件,即生效力。惟因遺囑為要式行為,欠缺要件即不生遺囑之效力,請多加注意。 代筆遺囑之要件可參照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2020/08/23 21:34 -
3 回覆568 觀看2020/08/23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