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獲得感謝 375 則

獲得收藏 18 人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大陸事務 智慧財產 企業商務 網路新創 不動產.土地 醫療事故 消費糾紛 刑事犯罪 勞動問題 遺產.繼承.贈與 婚姻.監護.家事 行政訴訟 車禍事故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稅務

註冊於 2020-07-31
個人主頁被 51,478 人瀏覽

全部案例分享 0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5 回覆
    3074 觀看
    提告過失傷害後續流程

    調解是看個人意願的,您沒意願去的話就不要去了,刑事程序會繼續下去,對方之行為若與您受傷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對方有過失時,基本上就會以過失傷害起訴了。
    2021/11/24 13:57
  • 3 回覆
    534 觀看
    勝訴後的強制執行

    您好,建議趁早執行,免得夜長夢多,以保自身權利。
    2021/11/24 13:52
  • 3 回覆
    898 觀看
    民事侵害名譽權

    您好,提供以下條文,供您參考條文: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釋文:「...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2021/11/24 13:46
  • 7 回覆
    1703 觀看
    在私訊罵人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私訊罵人不會有公然侮辱之問題(看情節是否構成恐嚇),但或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民事)。
    2021/11/24 13:30
  • 5 回覆
    670 觀看
    傳票上的案號

    您好,請直接詢問該案書記官比較妥當,謝謝。
    2021/11/24 13:27
  • 5 回覆
    2572 觀看
    蝦皮帳號被盜,錢被提領,帳號密碼被更改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第2巷)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2021/11/19 16:09
  • 5 回覆
    863 觀看
    詐欺、背信

    您好,繼續封鎖,或換一隻LINE的帳號,對方不會向您提告,請不用過於擔心,謝謝。
    2021/11/19 16:03
  • 3 回覆
    2226 觀看
    被打沒有當時去驗傷,過了半個月,還可以去驗傷嗎?

    您好,您可以去驗傷,但必須去證明您現在的傷是對方所造成的(具相當因果關係),否則對方之傷害罪應會不起訴。
    2021/11/19 16:01
  • 3 回覆
    487 觀看
    網路線上娛樂城下注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第2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021/11/19 16:00
  • 3 回覆
    875 觀看
    欠錢不還且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您好,需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得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您有對方所開之本票,應可進行本票裁定,以取得執行名義。
    2021/11/19 15:57
  • 3 回覆
    849 觀看
    未事先徵詢同意 但拍攝過程中對方知情 沒拒絕

    刑法竊錄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建議跟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要求對方撤回告訴。另,對方若係有所本,而非憑空杜撰事實者,尚不會成立誣告罪。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2021/11/19 15:56
  • 5 回覆
    1003 觀看
    在FB與人討論最近車禍傷人事件卻被罵無腦

    您好,若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1/11/19 15:52
  • 4 回覆
    900 觀看
    租屋糾紛

    您好,建議如對方有再打電話恐嚇,就把聲音錄下,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2021/11/19 15:49
  • 3 回覆
    1046 觀看
    詐欺+債務問題

    您好,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還錢,若對方仍不還錢時,如手邊資料充足者,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另,依您所述,對方恐有詐欺取財之嫌疑,真的無法收回錢財的話,不排除去派出所提告對方詐欺(把對話紀錄截圖下來提供給警方)。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再行討論,謝謝。
    2021/11/19 15:45
  • 8 回覆
    988 觀看
    性愛影片被傳出來

    您好,可以整理資料後去派出所直接提告,若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初步看起來可能涉及竊錄及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另可能有恐嚇之情況。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021/11/19 15:38
  • 3 回覆
    9455 觀看
    IG傳私密影片,不知是否詐騙

    您好,將對話紀錄保留下來後,封鎖對方即可,對方亂槍打鳥,有騙到錢就賺了,沒騙到就去找下一個人了。
    2021/11/19 12:35
  • 7 回覆
    1794 觀看
    等待調解中是否還可以提告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先提告,待嗣後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行撤告即可。 刑法第324條:「(第1項)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第2項)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8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2021/11/19 12:09
  • 7 回覆
    2902 觀看
    身分證給詐騙集團
    感謝律師回答

    您如果沒提供提款卡跟密碼給人的話,原則上不用這麼擔心,且對方如果冒用您身分證的話,可能會有詐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問題。 另,誠如上面各大律師所言,請先把相關對話紀錄保存下來,可以證明您的清白。又,日後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時,建議在空白處註明用途,以免遭到亂用。
    2021/11/19 12:02
  • 8 回覆
    1800 觀看
    別人匯款到我的帳戶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去看看現金交付後是否有相關之對話紀錄存在,可證明您已經給付給對方了,不然就是看看是否有監視器畫面或證人可以做證,可以證明您確實有拿現金給對方。另,對方若憑空捏造事實而提出告訴,也是有可能構成誣告罪的。
    2021/11/19 11:48
  • 5 回覆
    3092 觀看
    詢問民事訴訟的求償金與相關利息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基本上被騙後要拿回全數錢財之機率不高(縱日後判決您勝訴了,對方可能也沒財產可供執行),尤其是跟車手等請求賠償(常係因為沒錢才去當車手的),所以您應該換個想法,認為現在多拿回來都是賺到的,這樣心情會比較開心一點。 另,調解的時候原則上雙方談妥即可,您想跟對方請求包含車資等,如果對方同意亦無不可。
    2021/11/19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