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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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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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長領域
大陸事務 智慧財產 企業商務 網路新創 不動產.土地 醫療事故 消費糾紛 刑事犯罪 勞動問題 遺產.繼承.贈與 婚姻.監護.家事 行政訴訟 車禍事故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稅務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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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專欄
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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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回覆3074 觀看2021/11/2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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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覆898 觀看民事侵害名譽權
您好,提供以下條文,供您參考條文: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釋文:「...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2021/11/24 13:46 - 
                5 回覆2572 觀看蝦皮帳號被盜,錢被提領,帳號密碼被更改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第2巷)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2021/11/19 16:09 - 
                3 回覆2226 觀看2021/11/1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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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覆487 觀看網路線上娛樂城下注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第2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2021/11/19 16:00 - 
                3 回覆849 觀看未事先徵詢同意 但拍攝過程中對方知情 沒拒絕
刑法竊錄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建議跟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要求對方撤回告訴。另,對方若係有所本,而非憑空杜撰事實者,尚不會成立誣告罪。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2021/11/19 15:56 - 
                3 回覆1046 觀看詐欺+債務問題
您好,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還錢,若對方仍不還錢時,如手邊資料充足者,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另,依您所述,對方恐有詐欺取財之嫌疑,真的無法收回錢財的話,不排除去派出所提告對方詐欺(把對話紀錄截圖下來提供給警方)。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再行討論,謝謝。2021/11/19 15:45 - 
                8 回覆988 觀看性愛影片被傳出來
您好,可以整理資料後去派出所直接提告,若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初步看起來可能涉及竊錄及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另可能有恐嚇之情況。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021/11/19 15:38 - 
                7 回覆1794 觀看等待調解中是否還可以提告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先提告,待嗣後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行撤告即可。 刑法第324條:「(第1項)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第2項)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8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2021/11/19 12:09 - 
                7 回覆2902 觀看身分證給詐騙集團感謝律師回答
您如果沒提供提款卡跟密碼給人的話,原則上不用這麼擔心,且對方如果冒用您身分證的話,可能會有詐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問題。 另,誠如上面各大律師所言,請先把相關對話紀錄保存下來,可以證明您的清白。又,日後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時,建議在空白處註明用途,以免遭到亂用。2021/11/19 12:02 - 
                8 回覆1800 觀看別人匯款到我的帳戶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去看看現金交付後是否有相關之對話紀錄存在,可證明您已經給付給對方了,不然就是看看是否有監視器畫面或證人可以做證,可以證明您確實有拿現金給對方。另,對方若憑空捏造事實而提出告訴,也是有可能構成誣告罪的。2021/11/19 11:48 - 
                5 回覆3092 觀看詢問民事訴訟的求償金與相關利息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基本上被騙後要拿回全數錢財之機率不高(縱日後判決您勝訴了,對方可能也沒財產可供執行),尤其是跟車手等請求賠償(常係因為沒錢才去當車手的),所以您應該換個想法,認為現在多拿回來都是賺到的,這樣心情會比較開心一點。 另,調解的時候原則上雙方談妥即可,您想跟對方請求包含車資等,如果對方同意亦無不可。2021/11/19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