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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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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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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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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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覆669 觀看2021/10/2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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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覆4557 觀看蝦皮給予賣家一星評論,賣家揚言提告?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之評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應不成立犯罪(誹謗等)。至於誣告罪之成立尚須憑空捏造事實才可以,本此,若對方只是認為您對他之評論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相關之罪進而提告,則對方應無虛憑空捏造事實之情況,縱日後對方之提告不成立,亦難以反推對方構成誣告罪(且對方對您提告亦不構成妨害名譽相關之罪)。 PS.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91號刑事判決:「...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自難成立誣告罪名;此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張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2021/05/28 11:01 - 
                6 回覆1957 觀看被告恐嚇
您好,雙方之言詞的確皆有構成恐嚇罪之可能,且縱使您沒有實際行動,亦與恐嚇罪之成立無涉。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965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之『恐嚇』,固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亦應包括在內。因是,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範疇。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2021/05/28 10:34 - 
                8 回覆2263 觀看沒有按時給付撫養費被強制執行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最高法院103年台簡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而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倘於協議時,就扶養過程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自行評估衡量,自不得於協議成立後,始以該可能預料情事之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2021/05/28 10:22 - 
                3 回覆1019 觀看2021/05/2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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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覆1266 觀看墮胎
您好,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 刑法第288條:「(第1項)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第3項)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1項)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2021/05/21 11:17 - 
                3 回覆1913 觀看跟對自己犯罪的人私底下不透過任何機構求償和解金或精神賠償
您好,依您所述不會有違法的問題,但可能比較沒有保障,建議可以去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然私下之和解僅係一般契約之性質,而無法直接成為執行名義。當然,您們可能有自己之考量,若仍想私下和解,建議先擬好和解契約,以確保能達到當初之期望。2021/04/16 14:32 - 
                3 回覆3779 觀看公然侮辱
您好,依您所述,若係在公開場合(公然)為之,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刑事,告訴乃論之罪)。而民事方面可能有侵權行為之問題。是以,若對方已提起告訴,可以試著與對方和(調)解換取撤告。 PS.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021/04/16 14:13 - 
                3 回覆2709 觀看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若公司倒閉破產或是有欠稅欠債問題應負責任
您好,若您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原則上僅須就所認之股份負責即可(賠光為止),至於內部責任如何分擔,係您們內部之問題。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再行討論,謝謝。 PS. 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2021/04/12 10:28 - 
                5 回覆4314 觀看2021/04/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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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覆2921 觀看騎車不小心A到汽車後照鏡
您好,您的情況並未造成他人死傷,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刑事),至多僅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本此,若您知道係哪台車輛受損,可以黏貼紙條留下聯絡方式,日後與對方討論賠償事宜。若不知者,那可能就是等之後對方與您聯絡,再進行賠償(因本件您非故意毀損他人之物,亦不構成毀損罪)。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03/04 08:27 - 
                3 回覆834 觀看刑法
您好,如果發生關係之當下對方並未違反您之意願,則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至於男方造成女方懷孕後不負責任,這應係嗣後非婚生子女認領及扶養費等之問題,而不會成立犯罪。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2021/03/04 08:20 - 
                2 回覆1214 觀看2021/02/2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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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覆1395 觀看我在某間醫美消費的問題
您好,契約簽訂後,原則上無法任意單方面取消(除非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本此應先檢視契約是否有得終止或解除之條款為是。 另,若有消費爭議,可以向消保會進行線上申訴及消費爭議調解。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提供契約加LINE討論,謝謝。2021/02/28 09:19 - 
                3 回覆4458 觀看取消購買二手車,願意賠償訂金,多餘款項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嗎
您好,刑事責任部分僅係對方為了嚇唬您之說詞,並不用過於擔心,至於您的其他主張,建議提供契約加line討論,謝謝。 另,若對方為企業經營者,您應可向消保會進行申訴及申請調解。2021/02/25 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