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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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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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長領域
不動產.土地 網路新創 勞動問題 智慧財產 婚姻.監護.家事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企業商務 大陸事務 車禍事故 消費糾紛 醫療事故 行政訴訟 稅務 刑事犯罪 遺產.繼承.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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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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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覆827 觀看私人停車場倒車
您好,肇事逃逸罪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為前提,而本件並不該當該罪之要件,僅係單純之民事問題而已,尚不用過於擔心。 PS. 刑法第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02/25 07:26 - 
                4 回覆882 觀看私人停車場倒車
您好,這只是民事侵權行為之問題而已,尚不會有刑事責任。但如果您仍擔心的話,可以再去找管理員,並留下您的聯絡資料,或如果還記得對方是哪台機車的話,可以黏張字條留下聯絡資料並表示不小心撞倒他的機車,願意與對方協商相關賠償事宜。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2/25 07:19 - 
                2 回覆782 觀看2021/02/22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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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覆1833 觀看前男友在公共場合動手打我
您好,刑事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相關之罪名,民事則可以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另,若其家人有恐嚇之情事亦可蒐證後提告恐嚇。末者,為避免男方有類似之情況再次發生,或可聲請民事保護令(被害人年滿16歲)。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2/22 21:55 - 
                2 回覆1192 觀看2021/02/2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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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回覆1646 觀看娃娃機內的集點卡如果不給獎品造成詐欺嗎?
您好,如果台主本即沒意願給他人兌換點數,而僅係以此為餌,吸引對方前來夾娃娃,則不無可能屬於施用詐術之情況,而有成立詐欺之可能。然若僅係嗣後沒貨無法兌換,則比較有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之情況(民事問題),可以先向台主協議定一個期限交付貨物(或退還部分款項),否則告知不排除提起相關之民刑事訴訟。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2/21 10:40 - 
                1 回覆774 觀看超商賣1000元點卡給12歲孩童
您好,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者,尚不發生效力,您可以先向對方做如是之主張請求退費;惟對方可能不會理您,或對方亦主張該1,000元係小孩之零用錢而得自由處分,毋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有其他相應之主張。此時,您可能就必須去消保會進行線上申訴、調解或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或進行訴訟請求返還價金(當然點數卡也要返還對方,若已使用,亦須賠償予對方損害),此部分須自行考量成本效益,畢竟本案之標的金額不高。 PS.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2021/02/21 10:31 - 
                3 回覆1530 觀看請問在公開網路上公然恐嚇、辱罵字眼髒話、請問怎麼處理呢?
您好,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後報警提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罪,待日後調解程序時再與對方討論賠償事宜,或於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另,刑事告訴乃論部分(公然侮辱與誹謗)有6個月之告訴期間限制,民事侵權行為則有兩年消滅時效期間之限制,還請注意。再者,本案或有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之可能,一併敘明。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2/21 10:08 - 
                1 回覆760 觀看不當得利
您好,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係規定在民法第179條以下,至於案例如何,可以上網搜尋相關之判決。又,若您係要問具體個案是否可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建議把案件打上來或加LINE與本人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0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第2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法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2021/02/21 10:01 - 
                1 回覆676 觀看2021/02/2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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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回覆1923 觀看被告了妨礙名譽 還能當警察嗎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法條,且依您所述您應係犯公然侮辱罪,不會太嚴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與對方達成和解以換取撤回告訴),應尚不至於日後無法擔任警察。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1條第1項:「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2021/02/21 09:50 - 
                5 回覆1691 觀看我是詐欺告訴人,最後審判結果是公訴
1.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2.對方要主張已罹於消滅時效才能拒絕給付。2021/02/20 15:48 - 
                1 回覆963 觀看兼職人員生理假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法條,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第2項)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第2項)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2021/02/20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