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廖慈怡 律師

108臺檢證字第15562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客語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刑事犯罪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基隆,宜蘭

服務

+提供線上諮詢【LINE ID:@497gkuwd】(律師本人親自回覆)
+提供現場諮訥
+24小時陪同警局作筆錄、調查局及地檢署偵訊。
+民事、刑事、家事及行政訴訟之代理。
+代理或陪同和解、調解及協商。
+存證信函、律師函及訴訟書狀撰擬。
+撰擬契約及審約
+企業或個人法律顧問

資格背景

【學歷】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士
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

【經歷】
-健怡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
-至遠法律事務所       律師
-沛然律師事務所       律師
-泰和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臺北市政府              諮詢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義務辯護律師
-里辦公室                  諮詢律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
  • 回覆次數 240
  • 總諮詢案件 237
其他專長領域
遺產.繼承.贈與 網路新創 毒品案件 勞動問題 保險 婚姻.監護.家事 不動產.土地 消費糾紛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企業商務 車禍事故 行政訴訟 債務糾紛 智慧財產 醫療事故

註冊於 2020-08-16
個人主頁被 8,117 人瀏覽

全部案例分享 0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4 回覆
    1313 觀看
    網路上被網友威脅真人PK 內容是否有達到提告標準

    您好: 依您所述,本件對方可能有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部分, 但目前您提供之事證不足,建議您可提供手邊其他證據,以利提供予您更完善之建議。
    2020/10/05 21:40
  • 3 回覆
    2781 觀看
    在ig限時動態上設摯友誹謗別人被當事人得知能否告誹謗的人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您所述,本件可能有提起加重誹謗罪之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您應於知悉上開情事六個月內,準備相關事證(如對話紀錄或限時動態截圖等等),提起告訴。
    2020/10/05 21:36
  • 3 回覆
    1395 觀看
    別人差撞到我們,而我們行車記錄器毀損,無法證明對方差撞到我們

    您好: 如果為訴訟上之請求,尤其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需要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您所主張為真實。 倘若本件證據僅有您已受損的行車記錄器檔案,則您的請求將會較難在訴訟中主張。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聯絡我。
    2020/10/05 21:29
  • 2 回覆
    1725 觀看
    沒有碰撞的車禍對方有責任嗎?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應有未依規定迴轉之過失, 惟要證明對方有過失,尚須有其他客觀證據。 故建議您可提起刑事告訴(事故六個月內),於該程序可將本件事故責任送鑑定, 或您可自行申請鑑定,以利釐清本件責任歸屬, 待鑑定結果出來,可以該鑑定結果主張對方有過失,進而請求民事賠償。
    2020/10/05 17:20
  • 4 回覆
    6874 觀看
    停在路邊停車格被撞倒

    您好: 本件對方之行為,並無構成刑事上之犯罪。 但可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您可透過以下方式主張權利: 1.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之方式催討 2.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3.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連絡。
    2020/10/05 16:26
  • 2 回覆
    705 觀看
    對方要提告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 建議您可提供手邊其他資料(如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供審酌後, 方得提供您更完善之建議。
    2020/10/05 16:22
  • 2 回覆
    2456 觀看
    車禍無事因素被告交通過失傷害

    您好: 除非鑑定報告有明顯不可採之處,否則目前法院實務上多參照鑑定報告結果判斷駕駛是否有過失, 若鑑定報告最終之結果為您無肇事因素,則您並無構成刑事過失傷害部分, 承上所述,若您無肇事因素,即無過失,則您亦毋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2020/10/05 16:19
  • 2 回覆
    951 觀看
    已送鑑定初判,想了解肇責比例。

    您好: 若本件車禍有初判表,或已送鑑定,其上並不會載明過失比例(不會寫數字), 至多僅為載明「肇事主因」、「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原因」等等之字樣。
    2020/10/05 16:13
  • 2 回覆
    640 觀看
    保險的理賠規範

    您好: 依您所述可能涉及保險法第127條,或是保險契約關於等待期之約定, 建議您可再提供其他手邊的資料供審酌, 以利給予您更完善之建議。
    2020/10/05 15:11
  • 2 回覆
    1063 觀看
    申請結婚

    您好: 因現在結婚為登記制,故您男友只要有與您結婚之意願,可以下列方式為之: 1.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結婚當事人居住地矯正機關, 於您男友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即可辦理結婚登記。 2.待您男友被釋放後,您與您男友可親自至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020/10/05 14:52
  • 3 回覆
    946 觀看
    監護宣告的再議可能

    您好: 1.目前法院實務上的作法多以醫生作出之鑑定報告為依歸,若您主張該鑑定報告有誤,可於抗告審程序另聲請依您認為妥適之鑑定單位(醫院)為鑑定。 2.至於抗告成功之機率須實際視您手邊的資料為認定。 3.提起抗告得撤回,撤回方式為1.開庭時口頭撤回,或2.以書面撤回,均可。
    2020/10/05 14:42
  • 2 回覆
    722 觀看
    探親

    您好: 依據現行實務見解,孩子與父母之會面交往方式會以16歲為分水嶺, 即在16歲以前,法院依「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裁定一個會面交往方式; (16歲以前之未成年子女,法院亦會參酌孩子的意願,但並非以此為最後之依歸) 但在16歲以後,孩子與父母之會面交往方式,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並無固定之方式。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連絡。
    2020/10/05 13:18
  • 4 回覆
    656 觀看
    一行為不二罰

    您好: 是否屬同一行為,尚須您提供詳細之資料供審酌。 但是,如要針對罰單提起救濟程序,必須在法定的期間內提出, 如果未遵期提出,即便確實為同一行為而有一行而不二罰之適用,也無法再為救濟程序。 故建議您先依罰單上之救濟方式,遵期提起相關程序為宜。
    2020/10/05 13:11
  • 3 回覆
    947 觀看
    子女會面交往

    您好: 孩子與父母會面交往為父母及孩子的權利,但可因個案情形不同,會面交往之方式可為相當程度之調整。 若您覺得對方於審理程序中主張之方式,對孩子有不利益之處,則該不利益之處即可作為您主張之理由(例如依目前孩子的年紀,須依賴母親,不宜過夜),並建議您提出一個您覺得可行、合理,且得說服法官之會面交往方式,以免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 若有其他問題,可再與我連絡。
    2020/10/05 13:07
  • 6 回覆
    917 觀看
    如確定無遺產,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哪項比較適合?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若確實無遺產並留有債務的情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 另因您公公為婆婆之配偶,同為婆婆之法定繼承人,故亦應一併辦理拋棄繼承程序。 若決定辦理拋棄繼承,則須於婆婆過世3個月內,向婆婆最後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2020/10/05 13:01
  • 2 回覆
    1310 觀看
    我在十字路口左轉到一半 後方超車 超雙黃線撞上我 誰錯比較多

    您好: 依您所述雙方應該都有過失,但詳細的過失須依照更多現場狀況才能判斷,若您當時有報警的話,可待30日向警局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為初步判斷基準(但非最終結果)。 另若有受傷,請於事故六個月內提醒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並應於兩年內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2020/10/04 12:14
  • 5 回覆
    752 觀看
    探親

    您好: 建議您還是要依照原來的會面交往方式進行, 但可同時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包含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以避免延伸其他更多的紛爭。
    2020/10/04 11:59
  • 3 回覆
    1219 觀看
    私訊罵人

    您好: 依您所述應無刑事犯罪的問題 另就民事部分可能有請求損害賠償的空間,但還是要視您手邊證據而定。
    2020/10/04 11:14
  • 2 回覆
    1156 觀看
    借貸題對方沒按時還款,可以強制執行嗎

    您好: 若對方未依調解書履行,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可強制執行之金額為當期餘款3000元或全部餘款,則須視該調解書如何記載。
    2020/10/04 01:51
  • 2 回覆
    1280 觀看
    他人借錢不還

    您好: 若對話紀錄可以看得出來你們有就借錢、還錢等事宜為討論,則可以作為相關的證據,還需要準備交付金錢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 另因您尚未滿20歲,若走法律程序則須由您的法定代理人一起具名,方符法律規定。 程序部分可以選擇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返還借款訴訟。
    2020/10/04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