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726 次瀏覽
小孩年齡已經可以表達意願,這個年齡是指幾歲呢!?
84a529a9用戶 發表於 2020/10/05 12:50

2 位律師回答

  • 廖慈怡律師
    廖慈怡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05 13:20
    回覆諮詢(240)、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42)

    您好:
    依據現行實務見解,孩子與父母之會面交往方式會以16歲為分水嶺,
    
    即在16歲以前,法院依「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裁定一個會面交往方式;
    (16歲以前之未成年子女,法院亦會參酌孩子的意願,但並非以此為最後之依歸)
    
    但在16歲以後,孩子與父母之會面交往方式,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並無固定之方式。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連絡。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0/05 15:44
    回覆諮詢(4145)、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經驗上未成年子女之意願通常法院會認為滿7歲較有獨立辨識之能力,而較有意願傾聽未成年子女對於親權、會面交往方式之意願。
    
    2.若未成年子女已滿16歲,法院通常會在會面交往方式上記載以下的條款:「未成年子女○○○年滿16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也就是完全以孩子意願為主。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