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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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當初心軟讓對方認領了小孩,現在分手了,一直都有給對方探視,目前是社工陪同會面,一個月四天幾個小時,現在我回去上班了希望可以先改成一個月兩天,對方就到法院提出子女會面要求,上面寫要週末過夜三天兩夜,並一天從早上到下午六點,等於一週四天,暑假增加到26天,寒假也很多,小孩目前9個月,晚上一直都是奶睡,正是分離焦慮時期,請問法院會怎麼判呢?是不是每個地區都有基本的探視行情..我不希望小孩離開那麼久,也不希望單獨帶走,很怕結果是大壞...
68fc266c用戶 發表於 2020/10/05 11:12

3 位律師回答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5 11:47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您提出您認為合適的會面交往方案,並說服法官。
    如有其他程序上或方案討論,亦可與律師諮詢。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0/05 12:48
    回覆諮詢(4145)、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依所述目前需社工陪同會面則是否對方有對小孩不利之情事,而須有人在旁監督?如有則會是您在目前訴訟可運用的主張之一。
    
    2.孩子目前僅9個月,尚為嬰幼兒時期或有主張暫時不予過夜之空間。但建議仍要有一定之事由以供說服法院。
    
    3.平日會面交往法院通常是裁定隔週週末的過夜探視。建議您可向律師諮詢提出您希望的會面交往方式,供法院審酌。
    
    
                         
  • 廖慈怡律師
    廖慈怡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5 13:07
    回覆諮詢(240)、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42)

    您好:
    孩子與父母會面交往為父母及孩子的權利,但可因個案情形不同,會面交往之方式可為相當程度之調整。
    
    若您覺得對方於審理程序中主張之方式,對孩子有不利益之處,則該不利益之處即可作為您主張之理由(例如依目前孩子的年紀,須依賴母親,不宜過夜),並建議您提出一個您覺得可行、合理,且得說服法官之會面交往方式,以免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
    
    若有其他問題,可再與我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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