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5-[刑事-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
發表時間:2024/02/1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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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案5連勝、#人頭帳戶案第9勝。
二、#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警示帳戶、#警示、#貸款詐騙、#求職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愛情詐騙。
三、人頭帳戶案(常見類型為求職陷阱、小額貸款、家庭代工、愛情詐騙等)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被騙情況常見為1.存摺+印章。2提款卡+密碼。3.網路銀行帳號密碼。4.虛擬貨幣提幣等),此類案件的答辯狀我基本都寫10頁以上,之前有案件檢察官開庭時,原本對被告非常兇,但可能是開庭時庭呈的答辯狀整理得還算仔細,最後還是給了被告不起訴處分,於此可見答辯狀真的很重要。
四、之前有看過其他律師寫的答辯狀,該狀紙只有簡單的一頁+附了一大堆對話紀錄,完全沒有具體敘明該對話紀錄要證明何事,感覺有寫和沒寫可能差不多,該案後來也起訴了。
五、我認為狀紙有沒有用心寫,就勝訴的影響上,多少還是有點差異存在(承辦之9筆勝訴案例中,我每份狀紙都寫10頁以上,本篇提及的9個勝訴案例都是以相同方式進行辯護並取得不起訴處分)。
六、勝訴案例131、132、133、134、135為刑事案件5連勝🏆️
👉案例131-桃園地檢-恐嚇-不起訴
👉案例132-桃園地檢-偽造文書、背信-不起訴
👉案例133-桃園地檢-人頭帳戶-不起訴
👉案例134-桃園地院-拍攝少年猥褻行為照片-無罪
👉案例135-桃園地檢-人頭帳戶-不起訴
📜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判決要旨:「…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來源多端,可能因帳戶持有人認有利可圖而主動提供,或於無意間洩漏,甚或因遭詐騙而提供,並非必然出於幫助詐騙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及洗錢故意。是苟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並無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或洗錢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被告帳戶,即認被告構成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金融帳戶固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有其專屬性,但因匯入款項之需要,於信任之家人、親密愛人或熟識友人間,亦偶有因特定用途借用帳戶之情形,被告既深陷網路愛情詐欺,因信賴親密愛人,而提供本案帳戶供其匯入薪資使用,難認其對於親密愛人要求其提供帳戶供公司匯入薪資,能心存懷疑或提高警覺,而認識到該威廉係詐欺集團成員或係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則被告因深陷網路愛情而遭詐騙本案帳戶,即難認其提供各該帳戶時,主觀上對各該帳戶係供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用,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被告當時固已32歲,且心智正常、有相當社會經驗,但社會上不乏高學歷、理性之人,在面對愛情時喪失理性判斷能力,一時「被愛情沖昏頭」而遭詐騙之案例,亦時有所聞,且觀之被告遭網友詐騙帳戶之情形,與本案附表所示被害人,同遭素未謀面、真實身分不詳之網友詐騙金錢之情形,亦有雷同之處,可見一般理性之人亦可能遭網友詐騙金錢或銀行帳戶,自不得僅因被告遭網路愛情騙子詐騙本案帳戶,即認被告對各該帳戶可能被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等非法用途,有具體之認識或認識之可能,而認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二、經查,社會上不乏高學歷、理性之人,在面對愛情時喪失理性判斷能力,一時「被愛情沖昏頭」而遭詐騙之案例,亦時有所聞,且在感情詐欺情形下,或因對方之甜言蜜語或自己急切期待感情有所歸屬,致誤信其遇到真命天子,實難期待深陷愛情詐騙之男女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以,被告在感情受詐欺之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順應「B」之種種要求,而提供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B」,被告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尚不得以此遽認被告有詐欺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三、又查,由相關對話紀錄,可見被告並非詐騙集團之共犯或幫助犯,蓋實際上,被告如真為詐騙集團之共犯或幫助犯,理當隱藏真實身分躲避檢警查緝,豈有自行前往警局備案留下自身完整資訊之可能,且被告上開行為,亦非係於收到警方之到案通知書後始為之,而係早於被警方以詐欺犯罪嫌疑犯通知前即先行報案。益證被告於本案確係單純之被害人甚明,再者,金融帳戶固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有其專屬性,但出於信任家人、親密愛人或熟識友人之緣故,為特定用途出借帳戶,亦不難想像。被告既因信賴「B」為其親密愛人,而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B」,難認其對於親密愛人要求其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能心存懷疑或提高警覺,亦難認其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時,主觀上對本案帳戶係供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用,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
🏆️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答辯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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