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泓哲 律師
110臺檢證字第16020號- 性別: 男
- 年齡: 40歲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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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婚姻.監護.家事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屏東
服務
一、民事案件: 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各類契約爭議、承攬及營建工程爭議、債務糾紛、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或遺產分割、國家賠償、強制執行、假扣押、法拍、點交、調解、和解、契約撰擬及審閱等。 二、刑事案件: 竊盜、侵占、詐欺、毀損、賭博、酒駕、妨害秘密、公然侮辱及誹謗、車禍、妨害公務、貪汙、家暴、偽造文書、監所接見、檢警陪偵等。 三、家事案件: 離婚、監護權、探視方式、扶養費、變更姓氏、剩餘財產分配、保護令、確認親子關係存否、遺產及繼承訟爭、監護宣告、拋棄繼承、遺囑、遺產管理人、失蹤人財產管理、公示催告、陳報遺產清冊及死亡宣告等。
資格背景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民事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民事紀錄科書記官 資料科書記官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分署法律諮詢 法官在職訓練講座講師 學習司法官實務訓練講座講師 書記官在職訓練講座講師 法官助理在職訓練講座講師 高等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民執類第 4 號提案人 高等法院 100年法律座談民執類第 11 號提案人 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中壢區公所法律諮詢顧問 平鎮區公所法律諮詢顧問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20
- 回覆次數 268
- 總諮詢案件 260
其他專長領域
消費糾紛 債務糾紛 車禍事故 稅務 不動產.土地 遺產.繼承.贈與 網路新創 刑事犯罪
註冊於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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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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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覆1063 觀看資產管理公司追討電信費外其他費用債務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先向執行扣押的股別案號聲請閱卷,看債權人是拿什麼執行名義來聲請強制執行。 2.如果是去年底那個威寶電信的支付命令,就主張已經還掉了,如果是其他的裁判或支付命令,你再看是同一筆還是別筆來決定後續要怎麼做。2021/04/28 22:35 -
3 回覆1839 觀看體育課意外使同學受傷(不確定是否是因為我導致)感謝律師回答
1.保險公司賠給對方後,保險公司取得對方對你的債權,保險公司就可以對你求償。 2.另外,上面這是民事的部分,水晶體受傷若永久對視力造成影響,那會有刑事重傷害的問題,若沒有永久損害也有一般過失致傷的疑慮,建議去談和解時找家長或懂法律的人陪同,免得簽了什麼不該簽的東西。2021/04/28 18:06 -
4 回覆1542 觀看我放在蝦皮的文案被盜用感謝律師回答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去警局告太麻煩了,有的警局看你告一堆人還會刁你,建議請律師寫一份刑事起訴狀給地檢署,讓地檢署自己查或發給警局查。2021/04/28 18:02 -
3 回覆1769 觀看本身是被告,已和對方和解 但對方卻為撤告感謝律師回答
民事和解和刑事撤告是兩回事,和解書簽完還是要另外去遞刑事撤回狀,或是和解完其實也不能阻止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你這邊能做的就是把和解書給檢察官,看他就不起訴還是採其他方式處理。2021/04/28 02:02 -
2 回覆2480 觀看2021/04/27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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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1543 觀看2021/04/2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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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874 觀看2021/04/2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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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1197 觀看2021/04/2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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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覆1137 觀看2021/04/27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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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覆1454 觀看老婆提出無理的離婚條件與小孩監護權相關問題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要符合上面這條文的其中一項才會被判離婚,如果沒有,對方告了也不會判贏,不過如果你也有意願的話,可以透過協議來離婚,然後監護權、扶養費和探視方法由法官來判。2021/04/27 00:04 -
3 回覆2029 觀看怎麼樣才算詐欺?舉證責任怎麼分配?感謝律師回答
問題一:不構成刑事詐欺 問題二:他要把房子點交給你,才算還你。直接空著跑掉可以繼續算租金。 問題三:「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就是同意這條的意思,就像簽了借據說幾號要還,後來沒還的意思。 問題四:這個就是你委任律師的費用,到時可以告對方請他們負擔,實務上也不會少見。2021/04/26 23:51 -
2 回覆568 觀看背信罪感謝律師回答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的行為跟背信一點關係也沒有,侵占還比較像。2021/04/26 23:45 -
5 回覆1734 觀看2021/04/26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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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覆988 觀看我想詢問本票該如何寫才具有法律依據感謝律師回答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2021/04/26 23:40 -
3 回覆1171 觀看租屋續住未簽訂合約之爭議,房東主張續住事實等同簽訂合約一年。感謝律師回答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2021/04/26 09:35 -
4 回覆1248 觀看2021/04/25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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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覆945 觀看2021/04/2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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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1426 觀看2021/04/25 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