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謝泓哲 律師

110臺檢證字第16020號
  • 性別:
  • 年齡: 39歲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婚姻.監護.家事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屏東

服務

一、民事案件:
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各類契約爭議、承攬及營建工程爭議、債務糾紛、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或遺產分割、國家賠償、強制執行、假扣押、法拍、點交、調解、和解、契約撰擬及審閱等。
二、刑事案件:
竊盜、侵占、詐欺、毀損、賭博、酒駕、妨害秘密、公然侮辱及誹謗、車禍、妨害公務、貪汙、家暴、偽造文書、監所接見、檢警陪偵等。
三、家事案件:
離婚、監護權、探視方式、扶養費、變更姓氏、剩餘財產分配、保護令、確認親子關係存否、遺產及繼承訟爭、監護宣告、拋棄繼承、遺囑、遺產管理人、失蹤人財產管理、公示催告、陳報遺產清冊及死亡宣告等。

資格背景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民事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民事紀錄科書記官​
資料科書記官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分署法律諮詢
法官在職訓練講座講師 
學習司法官實務訓練講座講師
書記官在職訓練講座講師
法官助理在職訓練講座講師
高等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民執類第 4 號提案人
高等法院 100年法律座談民執類第 11 號提案人
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中壢區公所法律諮詢顧問
平鎮區公所法律諮詢顧問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20
  • 回覆次數 268
  • 總諮詢案件 260
其他專長領域
網路新創 債務糾紛 稅務 刑事犯罪 不動產.土地 車禍事故 遺產.繼承.贈與 消費糾紛

註冊於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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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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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已過戶的財產要回自行養老,因拿了土地的兒子不願意讓母親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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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年內是"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開始算。 2.第 1132 條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你們親屬會議不能決議的話,可以聲請法院處理,不過親屬會議的成員身分人數都要合法。
    2021/04/25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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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無責(初判)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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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則上要有個你有過失的鑑定報告出來才會起訴。 2.如果對方已經揚言提告,若當時你也有受傷,亦可對其提告,另外注意半年的告訴期間,超過的話,就是對方告了你,你卻不能告他。
    2021/04/25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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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拍寄錯但已經沒貨會造成詐欺跟契約不履行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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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不會真的構成詐欺 不會 2.是不是會有民法上的契約不履行問題 是 3.假如說真的提告了對方在屏東那我是不是真的要跑去屏東找檢察官(因對方寄件地址是在屏東,但我住在宜蘭) 契約履行地法院管轄-屏東 4.假如最後檢察官不起訴,那我可以告對方誣告嗎 可以告,但告不成
    2021/04/25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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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之前有出售鞋子,買家匯款給我,結果賣家說有問題⋯⋯然後我

    1.依你所述是買賣糾紛,但實務上買賣假貨確實是有被以詐欺罪判刑確定要關的(例如丁小芹)。 2.雖然你沒辦法證明給他的是正版,但你可以從進貨這邊著手,至於委任費,因為案情和律師資歷不同,費用自然不同。
    2021/04/25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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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375減租繼承

    人數不限 但要現耕繼承人
    2021/04/25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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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375減租土地過戶拋棄跟遺產是否有被拋棄

    如果是不限定用途的印鑑證明,你印章給對方,他可以辦理任何事情,包括拋棄繼承。
    2021/04/25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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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已過戶的財產要回自行養老,因拿了土地的兒子不願意讓母親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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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如果你們要撤銷贈與,只有一年的時間可以主張;另外扶養方法你們可以先開親屬會議定之。
    2021/04/25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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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嬰兒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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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到法院原則上就不是動用關係可以解決的 2.你贏的點就是幼兒從母、不變動這兩個原則,還有對方是職業軍人沒辦法實際照顧,其他雙方差不多
    2021/04/2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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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子要被拖走前可進行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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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刑事部分會有毀損債權的刑事責任,民事的話可能過戶會被撤銷。
    2021/04/2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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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要打離婚官司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你們之間的問題,需要到有重大事由,並且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以請求離婚,如果有離婚的打算,建議整理一下平時爭執時的訊息、錄音、錄影後,請律師評估
    2021/04/2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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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已經要移送檢察官 目前在跟商家協調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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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萬元內能拿到和解其實可以考慮看看,你拘役被判超過10天就超過這金額了
    2021/04/2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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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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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請律師幫你寫份變價分割的訴狀,開庭就自己去,其他人怕自己的被賣掉,就會跟你買了,就算不買,反正進強制執行通通賣掉,你也是分八分之一,這是最省錢的解決方式。
    2021/04/2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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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土地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你們現在把姊姊的財產過戶,債權人有權利聲請法院把過戶行為撤銷掉
    2021/04/2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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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歲借錢 有沒有借是誰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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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貸契約不成立,對方無法律上原因獲得了一筆金錢,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也就是換個法條告的意思。
    2021/04/2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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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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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因為乙曾經扶養過你的配偶,可以酌減,但無法免除。
    2021/04/23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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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分手的女友找鎖匠在我租屋處開鎖,然後把房間翻的很亂這樣有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2021/04/23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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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聲請第二是強制執行法拍債務人房屋
    感謝律師回答

    本人曾任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有需要的話可以與本所聯繫討論。
    2021/04/2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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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新產品想查詢是否有專利侵權問題

    可以去下面這個網站查詢有無侵權,不過因為一般人光看專利範圍和說明其實也看不出來到底有沒有侵權,建議去找有辦理相關事務的事務所協助 https://twpat.tipo.gov.tw/#
    2021/04/22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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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刑單可易科罰金但備註不能申請勞動服務,請問我要如何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2021/04/2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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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表

    第 39 條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第 41 條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前項期間,於第四十條之一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
    2021/04/22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