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續住未簽訂合約之爭議,房東主張續住事實等同簽訂合約一年。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94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甲方與乙方於2017/7/9簽訂租屋合約一年,
一年後合約到期但甲方與乙方後續未簽訂任何租屋合約,
直至2021/4/25 乙方提出2021/5/25後將停止租屋搬走,
甲方表示同意但須扣除押金N個月,
乙方提出2018/7/9合約到期後未再有簽訂任何紙本合約,故此契約已變為"不定期契約"
甲方回應: 有在Line上提出是否續約,即表示合約成立需執行至2021/7/9 才可不扣押金

問題:
1. 即便有續住事實沒有簽訂紙本合約即契約已變為"不定期契約"是否正確?
2. 不定期契約是否可執行提前一個月告知退租並有不扣除押金之權力?.
3. 甲方回應: 有在Line上提出是否續約,如可提供證據並無此段對話是否不成立?
4. 假設即便於Line上同意續約是否等同紙本合約之效力

感謝回復
9167d313用戶 發表於 2021/04/25 23:58

3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6 02:22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應屬不定期契約,且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即屬合法,對方應不得恣意扣抵押金。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6 08:29
    回覆諮詢(19877)、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的情況屬於不定期租賃。您有權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房東不能任意扣押金。
    Line上同意續約僅能視為口頭契約,與書面有所不同
    
    
                         
  • 謝泓哲律師
    謝泓哲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6 09:35
    回覆諮詢(268)、最佳解答(20)、獲得感謝(115)

    感謝律師回答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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