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續住未簽訂合約之爭議,房東主張續住事實等同簽訂合約一年。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170 次瀏覽事實經過: 甲方與乙方於2017/7/9簽訂租屋合約一年, 一年後合約到期但甲方與乙方後續未簽訂任何租屋合約, 直至2021/4/25 乙方提出2021/5/25後將停止租屋搬走, 甲方表示同意但須扣除押金N個月, 乙方提出2018/7/9合約到期後未再有簽訂任何紙本合約,故此契約已變為"不定期契約" 甲方回應: 有在Line上提出是否續約,即表示合約成立需執行至2021/7/9 才可不扣押金 問題: 1. 即便有續住事實沒有簽訂紙本合約即契約已變為"不定期契約"是否正確? 2. 不定期契約是否可執行提前一個月告知退租並有不扣除押金之權力?. 3. 甲方回應: 有在Line上提出是否續約,如可提供證據並無此段對話是否不成立? 4. 假設即便於Line上同意續約是否等同紙本合約之效力 感謝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