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提出無理的離婚條件與小孩監護權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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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我們與小孩都住在娘家因為岳母是家庭主婦的原因想說可以幫我們帶小孩,但是我們有給岳母保母費,每個月奶粉錢也是我在支付約5000
前陣子財務上有點緊迫,我請老婆先暫時用他的薪水先撐一些時間,但是小孩的奶粉沒了我會想辦法買不用擔心,而我為了高薪去跑了大貨車物流司機,我沒日沒夜地跑月薪少也6萬起跳,導致老婆認為我都沒關心家裡的事情,岳母當時不知道我外面有負債,問了我為甚麼做的那麼累,我當時回答小孩一轉眼要讀小班了我想給小孩好一點的環境就學,
她當時建議我回去我們家這邊的事業工作,我們家族是在台中梨山種植水果已經20多年的事業了,家裡本來就希望我能回去接手,我當下決定既然岳母也認同,我就決定辭職大貨車司機的工作就跟家裡的會知我的情況,家人願意幫助我把負債一次清除,把妻小帶回來他們願意協助我們
結果我自己先回來家裡,老婆公司也說好到當月結束,沒想到我一回來娘家提出離婚,要我放棄監護權,然後離婚協議書上提出每個月15日以前匯款15000至她母親銀行帳戶若無不能以探視權的時間看小孩
然後雙方的債務各自處理這樣的條件
在這段時間我倆分別兩地小孩我只能用視訊方式與她聯繫
她甚至自私的愛讓我看不讓我看小孩的動作
這段時間我心裡特別難受我的債務家裡幫我處理完了,家裡也提供我2甲半的地讓我接手一部分,我認為婚姻女方既然放棄我無條件,但是小孩子似乎成為她的傀儡讓我感到不捨也很憤慨,
後來我思考了幾天認為小孩是娘家帶的時間居多不忍心把小孩帶回來,
現在我收到老婆提出的離婚訴訟內容法規內容1055 1055-1
我對於老婆這陣子給我的感覺越來越覺得我若是放棄小孩,以後我一定會後悔
這些情形我接下來能做些甚麼麻煩偉大的律師們?
f26990c5用戶 發表於 2021/04/26 12:12

7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6 12:18
    回覆諮詢(19771)、最佳解答(1507)、獲得感謝(5755)

    您好,依照您的敘述您也可以反訴提出離婚訴訟。針對子女監護權歸屬,法院會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判斷,如認為對方提出的條件不合理,建議您可委請律師提出答辯狀。您不需要放棄孩子,也可以爭取子女由您照顧與單獨監護,並向對方要求支付扶養費。
    另外,對方不能剝奪您看孩子的權利,即使沒有支付扶養費,對方也必須讓您看孩子。
    相關細節建議您提供雙方相處情形,加LINE諮詢後續如何處理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4/26 12:51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您好,就您所述若不同意離婚,可附理由具狀答辯,在此之前可先委由律師就離婚條件以及相關事宜(離婚條件、親權以及探視權、子女扶養費、婚後財產分配等等)與對方進行協商爭取雙贏,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6 13:41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您好,您若有離婚意願,可以於同一個訴訟中,提起反請求離婚。或者您若無離婚意願,可在老婆的離婚訴訟中做答辯。
    其餘小孩監護及探視問題,建議加line進一步諮詢。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6 14:53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您於目前訴訟中,雙方會就是否有判決離婚之事由及小孩監護權等情為審理重點,就前者而言,自須審酌有無重大不能維持婚姻之事由,您可以一一反駁(例如雙方仍有情誼.您已無債務等等);就後者而言,您則需強調若小孩監護權給你會是最有利於小孩的狀態(如經濟狀況或照顧無虞)等等,但如小孩還小,可能會認為由媽媽監護較有利,這個部分的舉證及說明要更努力。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6 15:03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4/26 16:25
    回覆諮詢(4131)、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離婚需要法定離婚事由,您太太既已提出離婚訴訟則書狀上應有其主張的離婚事由,您可將書狀提供給律師研判離婚有無理由。
    
    2.1055、1055之1是要求親權所依據的條款,您可提出答辯告知法院您較適合擔任親權人的事實理由或您太太較不適合的理由為何,向法院爭取孩子的親權。
    
    3.扶養費跟探視是兩件事情,不可互綁。您太太以您沒給到1萬5千元的扶養費即拒絕探視,有非善意父母的問題,可做為您主張爭取孩子親權的說法之一。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謝泓哲律師
    謝泓哲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7 00:04
    回覆諮詢(268)、最佳解答(20)、獲得感謝(115)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要符合上面這條文的其中一項才會被判離婚,如果沒有,對方告了也不會判贏,不過如果你也有意願的話,可以透過協議來離婚,然後監護權、扶養費和探視方法由法官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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