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算詐欺?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不動產.土地
租賃
2028 次瀏覽
有人向我租了房子。租約是定期租約。租約的其中有一條是「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對方沒有即時遷讓,所以我有要求對方出違約金。
對方對我發起民事訴訟,說我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他搬離,導致他未能如期遷出,不應在押金內扣除違約金。定期租約,我不需要提前通知他要搬離,只需要告訴他我沒有續約意願,這點我是知道的。
但是他最後一個月沒繳租金,說是怕我不還他押金。他提出的民事訴訟的標的金額也是押金總額扣除一個月的租金。也就是說,從訟狀上看,或者在言詞辯論上經過簡易的問答,就能夠知道其實他一個月前就知道自己要搬離。
另外,從我們在押金的退還上有爭議以後,他就拒絕還屋了。
問題一:那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告他詐欺嗎?欺騙法院說自己不知道其實知道的事情,算是詐術嗎?我的理解是:他意圖使用民事訴訟,使他不用繳違約金。而且,他主觀上明知自己一個月前就知道要搬離,卻說我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他,這可能可以稱作詐術。
問題二:我沒有他拒絕還屋的證據。他不還屋子以後看起來也沒在使用這屋子了,沒有機會錄影。這種情況下,要我舉證他沒還屋很不合理。但是實務上又很少有出租人在承租人還屋的時候給收據。這種時候,舉證責任有機會轉換給對方嗎?
問題三:「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中的「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這段文字,在訴訟上的實務意義大嗎?說絕無異議,但對方就是有異議了。
問題四:「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這段文字,在訴訟上的實務意義大嗎?民事訴訟敗訴賠償律師費用這樣的現象常見嗎?
67738a8e用戶
發表於 2021/04/26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