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委員如需協助住戶私權維修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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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教律師~
事情經過:本人於社區擔任委員,因社區屋齡久,且建商於外牆雨遮處有設計鍛鐵欄杆造型,屬個人權狀之產權,現已有幾戶出現銹蝕墜落。
四年前我以住戶身分向管委會提出,由本人親自召集住戶集體修繕,但因在修繕過程中,遭其他住戶質疑本人屬團購行為,恐收受廠商圖利自肥,故於去年暫時停止召集。
目前因住戶仍有維修需求,請求本人再次召集,雖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1項3款中,有明定管委會需管理社區安全事項,但因涉及住戶私人產權部分,如要介入協助恐易再度落人話柄。

問題:請教律師,我是否可以請求廠商與我立下切結,說明廠商如有圖利本人之行為,經查屬實,雙方皆願承受法律責任!並一式三份,由廠商與我及管委會存查。切結書並需影印公告後再進行召集,這樣是否可行呢?
(若可行,還請提示有哪些法條可供列入切結書中,謝謝。)

有勞律師回覆,非常感謝您~
20bcff97用戶 發表於 2020/11/01 02:43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01 09:04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提供以下法律供您參考,謝謝,若有疑問可以再行加LINE討論。
    
    本人認為開一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大家討論要找甚麼廠商去進行修繕比較不會有爭議;不然您私下找的廠商縱使有簽切結,也不免會發生爭執,建議您私人不要過於介入,否則會被人說閒話與質疑。
    
    PS.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第3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 20bcff97用戶
    發表於 2020/11/02 19:01
    您好,能暸解您的意思,謝謝黃律師的真心告知~ 廠商已於本人為住戶身份召集時,即由第一批住戶選定認可,全社區合計需修繕共152戶,目前已完工65戶。 但因為屬私人產權,似有不便提上大會議決。 然而拒絕住戶的請託,似乎又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1項3款,所應執行者有所違背。 故而若是以切結方式,內容並列入法條,一式三份,至少是一份忠誠職務之告知,不知黃律師認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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