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
車禍的發生,可能造成車損(毀)、人傷(亡),肇事責任的追究與處理,因損害程度的情形不同,不外乎和解、調解或訴訟。許多人誤以為:「事故一旦發生,只要通知保險公司,就能處理估價、維修與求償。」 實際上,保險公司在車禍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依據被保險人的保險契約履行賠償的「義務」,沒有「協助求償」或代為「協商談判」的責任。縱然保險公司介入和解或協調過程,主要也是考量「自己」的利益,評估「自己」理賠的範圍或數額。如果您發生了車禍事故,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協商適當的損害賠償數額,不單是受損的一方必須積極向對方求償,肇事的一方也應積極尋求方針釐清責任範圍。建議您,可以將您的狀況向律師諮詢並採取措施保障自己的權益。
和解交涉 損害賠償 酒駕 過失比例 其他
車禍事故最新諮詢
車禍事故相關案例分享
車禍案件經鑑定覆議認定被告無過失,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概況 本件告訴人於騎乘機車時,適逢我方當事人變換車道,因閃避不及而摔倒受傷,事後告訴人對我方當事人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案件過程 本件於刑事偵查中,檢察官將案件送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車鑑會第一次的報告認為我方當事人亦有肇事原因。 但我方當事人認為他在變換車道時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故律師於接受委任後,即搜尋相關案例並請檢察官將本件再送請車鑑會覆議。 覆議結果認為本件被害人之所以會摔車,原因是告訴人自己有違規的情況所導致,認為我方當事人沒有肇責,當事人也順利獲得不起訴處分。 若有相關問題欲尋求協助,歡迎來電台南柏鈺法律事務所(06-2526732#12,邱霈云律師)預約諮詢,將有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保障您的權益。 諮詢電話:06-2526732 分機12 E-Mail:491600491@gapp.fju.edu.tw LINE ID:@935pfzkm((歡迎加Line,可免費簡易程序上諮詢)
路面施工欠缺防滑措施,律師協助獲賠百萬
委託人小花於民國97年12月某日正中午時,騎乘機車行經台北市某路施工路段處時,因路面溼滑而失控人車倒地,嗣後經交通警察到場處理,並將事故做紀錄並將委託人小花送醫,嗣後委託人小花經過一段時間住院治療後,其身體健康仍遭受到永久性損害。此時委託人小花認為承攬該工程之相對人公司就該路段道路養護工程有其過失存在,故對該公司起訴請求賠償........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
車禍遭撞身故,律師協助家屬求償勝訴1000餘萬元
【 事實 】 某乙駕駛汽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某路段時,為了讓副駕駛座的某丙下車,竟未靠右線道停車,反而停止於左線道,而且併排停車、任由丙下車。丙也未注意後方是否有來車,即在道路中線開門下車,適逢被害人甲先生駕駛機車行經該地,因撞擊副駕駛座側開啟中的車門不幸身故。事發後,被害人家屬多次與乙及丙聯繫、協調不成,只得起訴請求賠償。.......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9
無辜遭對方超速追撞,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委任人阿威係一名貨車司機,於民國96年5月某日晚間11時許駕駛自用小貨車,沿著新北市三重區中山橋由三重往新莊方向行駛,行經中山橋第6號燈桿處附近時,阿威欲從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時,突遭阿賢所駕駛之租賃小客車從阿威車子後方高速追撞,阿賢因該車禍而過世,阿威被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阿威已於一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法院判決阿威無罪,然告訴人卻無法諒解阿威仍提起上訴……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
刑事過失傷害案調解成立-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
一、案由 檢察官以被告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擺放明顯警告設施,致後車駕駛人追撞受傷,係有過失為由,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被告發生車禍後到告訴人追撞間,兩者僅相隔短短4分鍾,實無從期待當時因車禍而身陷難以行動狀態之被告,有能力於該短短的4分鐘內擺設警告號誌,欠缺期待可能性,不符合過失要件「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中之「能注意」要件,不成立過失。 現場係有路人依現場位置擺設三角錐,且該三角錐之所以未間隔30公尺,實係依現場特殊位置所致,且實際上,路過現場之車輛均有因該三角錐之擺設而為閃避,足見該三角錐之擺設已達到相關警示效果,告訴人受傷結果與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未擺放明顯警告設施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三、案件結果 告訴人於調解時係開立近20萬元,惟本律師於調解時明確告知我方上開辯護策略,並敘明本案顯有無罪之空間,進而成功說服告訴人縮減金額,最後兩造以3萬元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告,法院並依此下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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