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但被詐騙

消費糾紛 其他 4057 次瀏覽
在網路上認識了一間自稱台北包養公司,經過幾次閒談又加上本人缺錢急用誤信,公司是中間人分別聯絡客人跟小姐見面交易,說先交易才匯錢,但交易完之後過一天沒領到錢訊息也被公司封鎖,才知道自己遇到詐騙...目前想要去警察局備案或報案請警方陪同調閱汽車旅館監視器(有客人影像),我懷疑客人也是詐騙共犯,但又不知道性交易是否是刑事或會被罰錢或被關?麻煩請幫忙解答拜託🙏
82b8a343用戶 發表於 2019/08/27 21:52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27 21:58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性工作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對於從事性交易的人最高罰3萬元。
    另依所述詐騙他人從事性交易,可能構成刑法第 231 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08/27 22:08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您遭詐騙的部分可參考此則判決:「是縱性交易之行為係屬於違反善良風俗之約定,惟被告所因此獲得之免付對價之利益,客觀上既可認為財產上之利益,自仍該當上開詐欺得利罪之客體。否則若謂詐欺得利罪之利益本身需以不違法或不違善良風俗之利益為要件,則無異變相鼓勵行為人對於該等利益可任予欺罔手段獲取而免負任何刑事責任,亦導致被害人任意以自力救濟方式保障該等利益,將使社會財產秩序更加紊亂,當非立法本意。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312號刑事簡易判決)因此,詐騙他人為性行為,應已涉犯刑法詐欺罪。
    
    至於從事性交易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1項是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