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傷糾紛
其他 民事侵權 473 次瀏覽事實經過: 因一方用言語攻擊導致另一方出手打傷一方臉頰,當下警察出面問說是否用和解,當下謝寫了和解書內容如下, 一方願以30000和解 並同意撤回告訴,以息紛爭 ,並接受賠償金後不再要求任何賠償, 其他:如三天內無加重傷勢以息紛爭 如有發生病重必全力追訴 而後我們賠償金也給了,過了幾天(她無三天內提出)他卻說他當天拉扯的關係,導致心臟支架脫離,要求我們賠償7萬元。因一方被她嚇到,當下說好 但後來跟家裡討論後,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不想繼續被敲詐 問題: 1.若我們不想承認,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提出醫療證明,且必須有因我們打傷之故而造成心臟支架脫離之前因,他們是否可以提出告訴? 2.若是,我們不想繼續被他們敲詐,若是他們提出告訴,我們是否會承擔更大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