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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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因一方用言語攻擊導致另一方出手打傷一方臉頰,當下警察出面問說是否用和解,當下謝寫了和解書內容如下,
一方願以30000和解
並同意撤回告訴,以息紛爭 ,並接受賠償金後不再要求任何賠償,
其他:如三天內無加重傷勢以息紛爭
如有發生病重必全力追訴

而後我們賠償金也給了,過了幾天(她無三天內提出)他卻說他當天拉扯的關係,導致心臟支架脫離,要求我們賠償7萬元。因一方被她嚇到,當下說好
但後來跟家裡討論後,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不想繼續被敲詐
問題:
1.若我們不想承認,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提出醫療證明,且必須有因我們打傷之故而造成心臟支架脫離之前因,他們是否可以提出告訴?
2.若是,我們不想繼續被他們敲詐,若是他們提出告訴,我們是否會承擔更大後果?
a7da6ba0用戶 發表於 2020/11/14 17:13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14 17:17
    回覆諮詢(21628)、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0)

    刑事告訴部分,即使民事已和解,如果事發至今還在六個月內,對方仍可提告。您的情況法院一般是判處得易科罰金的刑度。
    民事賠償如對方無法提出證明,您可拒賠。
    關於將來如何處理以避免遭持續敲詐等訴訟策略,可加Line進一步諮詢
    
    
                         
  • a7da6ba0用戶
    發表於 2020/11/14 17:21
    若是,他無法提出證明,他依然有辦法告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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