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為之後憂鬱症
其他 民事侵權 999 次瀏覽如果在與前任男友發生性行為之後產生了憂鬱症,都是他要求我跟他發生性行為,分手過了一年半才想提高,請問有辦法嗎? 有他要求我跟他性行為的證據
如果在與前任男友發生性行為之後產生了憂鬱症,都是他要求我跟他發生性行為,分手過了一年半才想提高,請問有辦法嗎? 有他要求我跟他性行為的證據
您好,如果當下雙方都是出於自願的,恐怕難以構成強制性交等罪。惟具體情況如何,仍須視證據而定,並提供以下法條及判決供您參考。 綜上,如有疑問,可以討論,謝謝。 PS. 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89號刑事判決:「...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
您好: 依您所述,應是合意發生性行為,故應無刑事犯罪的問題。至於民事部分,雙方如是合意發生性行為,可能難被認為是侵權行為,縱使是,也要證明憂鬱症是來自於該次性行為,在舉證上可能也會有困難。 以上供您參考
您好: 依所述單純生氣恐無法達到有強暴脅迫等違反您意願之程度,而在民、刑事上皆有被認定為合意性交之可能。 若要向對方提告民、刑事責任恐有難度。
是否有侵害人格權而有提告空間,建議提供更完整事實經過與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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