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房租合約,賠償金有問題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2416 次瀏覽
我在108/3/18和房東簽訂租屋合約,租屋期間108/05/25-109/5/25,押金一個月,租屋時間尚未開始,不租屋,房東不退還押金,並要求須賠償2個月房租。合約中其中一條:1.租賃期間內乙方(租屋者)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房東)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本租約期不得短於陸個月。

請問
1.已簽約但租賃期尚未開始,我是否只需賠償押金就好?
2.房東提出需賠償押金及二個月租金是否不妥?
3.「本租約期不得短於陸個月」,租屋時間尚未開始,我仍可以違約,只賠償押金嗎?
4.我該如何向房東提出我只需賠償押金?
5f93f983用戶 發表於 2019/05/19 16:43

1 位律師回答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21 13:50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依合約約定,提早搬走也是賠一個月的租金,因此房東跟您要兩個月的部分顯然不合理
    2.押租金性質上是您先預付的擔保金,當然可以抵充該一個月租金的賠償。
    3.即使房東告您,他也要額外再證明他受有其他損失,不然是無法跟您請求任何費用的。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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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李昱宗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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