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房租合約,賠償金有問題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2416 次瀏覽我在108/3/18和房東簽訂租屋合約,租屋期間108/05/25-109/5/25,押金一個月,租屋時間尚未開始,不租屋,房東不退還押金,並要求須賠償2個月房租。合約中其中一條:1.租賃期間內乙方(租屋者)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房東)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本租約期不得短於陸個月。 請問 1.已簽約但租賃期尚未開始,我是否只需賠償押金就好? 2.房東提出需賠償押金及二個月租金是否不妥? 3.「本租約期不得短於陸個月」,租屋時間尚未開始,我仍可以違約,只賠償押金嗎? 4.我該如何向房東提出我只需賠償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