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飼貓隻於戶外活動時間在自家門口遭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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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所飼貓隻於戶外活動時間在自家門口遭檢舉,並以動保法第20條第1項為由裁處罰鍰。檢舉人純為個人因素檢舉(惡意、故意),並致電相關單位予以壓力,被檢舉人前往單位提供佐證(檢舉照片中貓隻與自家門口位置)說明原尾,但承辦人透露因被施壓,仍會予以處分
問題:1.以此條例歸責 自家門口(約4米巷道住宅舊社區,人車稀少離馬路遠) 為"公共所或公眾出入場所" 是否過於嚴苛或執法過當。2. 僅採 檢舉人單方證詞說法,並懲處, 是否有違此法本意( "動物"保護法),更讓有心人不當利用此平台。
b7852f3d用戶 發表於 2020/12/29 11:32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30 14:02
    回覆諮詢(19971)、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78)

    感謝律師回答
    如能釐清是否惡意檢舉,及檢舉人身分,應可對其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
    建議您可透過民意代表反映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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