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飼貓隻於戶外活動時間在自家門口遭檢舉
其他 民事侵權 663 次瀏覽事實經過: 所飼貓隻於戶外活動時間在自家門口遭檢舉,並以動保法第20條第1項為由裁處罰鍰。檢舉人純為個人因素檢舉(惡意、故意),並致電相關單位予以壓力,被檢舉人前往單位提供佐證(檢舉照片中貓隻與自家門口位置)說明原尾,但承辦人透露因被施壓,仍會予以處分 問題:1.以此條例歸責 自家門口(約4米巷道住宅舊社區,人車稀少離馬路遠) 為"公共所或公眾出入場所" 是否過於嚴苛或執法過當。2. 僅採 檢舉人單方證詞說法,並懲處, 是否有違此法本意( "動物"保護法),更讓有心人不當利用此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