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獎懲
其他 民事侵權 640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同學與109年第一學期10月~110年1月間,因喝酒醉在警局鬧事並且叫囂而跌倒被員警送醫,而在急診室罵醫護人員,而被記過遭退學。 問題: 1.都大學了,如果在校外惹事,不是該又司法人員處理嗎?,而且校規也沒表面清楚,在校外惹事就要記過,其他學校規定是有寫清楚,而在沒有影響到校內學生的情形下,這怎麼叫做違反校規呢?不得領域吧。 2.大學了成年了,學校沒必要管學生是否要酗酒吧?你說啊如果我今天喝醉了回到學校了,惹事腦罵打同學教職人員,說這個記過我可以接受,可是我是在校外喝酒,在校外惹事,也不管學校的事情吧。我認為我竟然除了學校,就是我的放學時間,校方也沒必要關吧,我在校外發生什麼爭執就由司法人員處理即可啊,何必記過 3.我們是讀南華大學 「1」其他學校的獎懲規定有標明不能酗酒之規定 「2」我方南華大學獎懲並無標明寫說不能酗酒,我覺得這不太合理 以上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各位律師您們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