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學生打抓著學生被社會處判身心虐待

稅務.行政訴訟 其他 1489 次瀏覽
上國小健康課中,學生情緒失控不服管教,我被學生打,基於安全就抓著他,讓他躺在地上15分鐘。家長告到社會處:拉學生耳朵、吼學生、抓學生15分鐘。社會處判我違反兒少法身心虐待。請我提陳述意見書。
學校調查可證明我沒有打學生、拉學生耳朵。
請問我該如何説明:原因事實上之意見及適用法規上之意見?
68d13cf2用戶 發表於 2019/09/15 14:01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9/15 14:15
    回覆諮詢(6971)、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2)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育人員任用法》第31條規定,教育人員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不得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關於意見書,你可詳細描述當天狀況交由律師撰寫以及處理。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68d13cf2用戶
    發表於 2019/09/15 14:37
    推薦的律師嗎在新竹地區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