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評論 可以提告妨礙名譽嗎?
其他 民事侵權 2069 次瀏覽事實經過:我在手機行A 檢查手機後 回台北去手機行B 修理 被B告知說 鏡頭從8 plus的鏡頭被換成7了 所以我去手機行A的底下評論說:「第一次手機送檢 檢查完說晶片燒壞回台北的時候送修 對方說 只是電路燒壞而已 鏡頭還從8 plus 被換成7....」 當時留我同學的手機號碼 店家說要對我同學提告 可是 評論是我打的 請問 這樣我或我同學構成妨礙民譽嗎?
事實經過:我在手機行A 檢查手機後 回台北去手機行B 修理 被B告知說 鏡頭從8 plus的鏡頭被換成7了 所以我去手機行A的底下評論說:「第一次手機送檢 檢查完說晶片燒壞回台北的時候送修 對方說 只是電路燒壞而已 鏡頭還從8 plus 被換成7....」 當時留我同學的手機號碼 店家說要對我同學提告 可是 評論是我打的 請問 這樣我或我同學構成妨礙民譽嗎?
您好,從評論內容來看,應該不至於構成妨害名譽,因為您只是對於店家的客觀服務內容做一描述,而店家的服務內容本身就是可受公評的,所以不至於成立妨害名譽。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您好,您的評論應屬就可受公評之事項做出合理之評論(且能證明為真實者),尚不會成立誹謗罪,且如果鏡頭真的被A手機行調換,您可以要求與A手機行換回您原本之鏡頭。 PS.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釋文:「...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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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原則上留言的是您,朋友應不會被涉入。 2.原則上店家的服務狀況應為可受公評之事,惟對方有可能說您是捏造的,建議可蒐集些您所評論是出於真實依據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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