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當得利,想了解對方算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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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於91年借用A君名義買房(借名登記),於104年心梗過世,業經大約6年纏訟,於109年12月最高法院定讞,A君須償還不動產,但A君以下列項目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提告要求返還,項目如下:1.自91年起至今所繳交的貸款扣除之前訴訟我方提出繳款證據之金額(此部分帳冊證據有遺漏不全,但法院認定實際繳款人為父親),所以計算出的金額不合理的高,2.房屋稅地價稅,3.管理費。
請問自91年起,至父親過世前所繳交之貸款,是否可以用後期有繳,推論前期有繳的方式答辯?或其他方式答辯?再者,A君提出須償還房屋稅,地價稅及管理費是否合理?如何答辯?
6ecd10ce用戶 發表於 2021/02/04 19:47

3 位律師回答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2/04 20:27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請求的部分時效已消滅。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2/04 20:50
    回覆諮詢(19767)、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超過15年的部分,您可主張時效抗辯,除此以外是否有其他答辯事由,建議提供對方起訴狀等資料與律師諮詢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2/04 22:02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您好,對方主張不當得利部分既然已經定讞,有無其他訴訟救濟空間可持過去判決書等等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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