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當得利,想了解對方算法是否合法
其他 民事侵權 1369 次瀏覽父親於91年借用A君名義買房(借名登記),於104年心梗過世,業經大約6年纏訟,於109年12月最高法院定讞,A君須償還不動產,但A君以下列項目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提告要求返還,項目如下:1.自91年起至今所繳交的貸款扣除之前訴訟我方提出繳款證據之金額(此部分帳冊證據有遺漏不全,但法院認定實際繳款人為父親),所以計算出的金額不合理的高,2.房屋稅地價稅,3.管理費。 請問自91年起,至父親過世前所繳交之貸款,是否可以用後期有繳,推論前期有繳的方式答辯?或其他方式答辯?再者,A君提出須償還房屋稅,地價稅及管理費是否合理?如何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