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被無故丟棄
其他 民事侵權 657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煮的麻油雞被其他人無故丟棄。 2/10日晚上我煮了麻油雞打算當作2/11當天的午餐與晚餐。在2/11日當天吃完午餐的麻油雞後,將麻油雞放置在交誼廳的瓦斯爐上。待晚上約7點打算再加熱吃時,發現我的麻油雞被丟棄,詢問其他役男後發現,他說不知道是誰的,放在公共區域也沒寫名字,看裡面的東西很像是廚餘,就丟了。 問題: 想請問 1.這樣子無故丟棄我的物品能提起什麼樣的告訴,勝算機率大嗎? 2.如果我們雙方人都在澎湖服役,那麼我在澎湖這邊提起告訴後,每次開庭我會需要一直過來澎湖這邊嗎? 3.如果勝訴的話,我能拿回所繳的事前付的訴訟費用與相應的賠償嗎? 謝謝律師!祝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