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銀行法、支付寶帶付
稅務.行政訴訟 其他 692 次瀏覽事實經過: 1.看到最近賣點數卡的人很多,基於好奇我們開始找尋他們如何取得這些點數卡 2.B合夥人找我協助進行掏寶商品代購,而我告訴他我研究看看如何降低成本,最可能的方式就是找銀行以大資金方式降低,但後來找尋了C方進行支付,但沒有告訴B合夥人我是找第三方代付,而由C方代付後,我將電子商品交付給B合夥人,由B合夥人進行販售 3.三天下來我與B合夥人約販售170萬電子商品,萬元面額電子商品約獲利約200-300元不等,三天我們獲利額度約5-6萬元 4.接獲銀行方說突然大資金交易,要像國稅局申報後我們上網一查才驚覺犯法,並且在也沒有交易,等過年後準備主動告訴國稅局整件事情 問題: 想請問以下問題: 1.此操作是否違反了銀行法!? 2.是否我與B合夥人都會被判刑? 3.本人與B合夥人,誰的罪刑較重? 謝謝各位律師、先進願意花時間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