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了妨礙名譽 還能當警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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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 
我現在是重考生 因為不喜歡大學就退學了 
目前正在考警專 最近因為網路上被挑釁 發言稍微不當 罵了對方喜憨兒
我想知道如果對方告成了 會影響我考警專當警察嗎
28542e7e用戶 發表於 2021/02/20 22:31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2/21 09:50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法條,且依您所述您應係犯公然侮辱罪,不會太嚴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與對方達成和解以換取撤回告訴),應尚不至於日後無法擔任警察。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1條第1項:「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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