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被告妨礙名譽
稅務.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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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2020年8月21日,一名朋友李OO小姐,請我幫她轉發文章,裡面是敘述她曾經遭受性侵害的經歷,侵犯她的對象是XX健身中心的教練,並提供錄音檔給我,而我以一個熱心助人的想法,就去幫助了她,分別在臉書的靠北健身以及Dcard 匿名發文,臉書的有對名字做諧音處理,Dcard 的一開始有真名後來有改諧音,當下並沒有想到那麼多後果,而XX健身中心於2020年9月22日左右,分別在IG以及Facebook上發文,說決定對我提吿,而我在2021年2月22日的時候,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告知我被提告妨礙名譽,我當下立即通知李OO小姐,她說她和她的社工會一同跟我去做筆錄,並提供證據,而在2月28日時李OO小姐告知我說她不會與我出席筆錄,並提供說法要我去執行,而我覺得這是在保護她個人,而不是保護我,所以想來尋求協助
目前有的資源
1.與李OO小姐的對話截圖
2.李OO小姐提供的錄音檔
3.XX健身中心的貼文截圖
4.Dcard 的文章備份
問題:
1.有哪些證據是我可以在筆錄提供的?
2.筆錄時警察可能會問的問題?
3.對於警察的問題如何應對?
4.真的被起訴的話,有哪些資源可以使用
ecd07f44用戶
發表於 2021/03/01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