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飲料店分租店面賣冰品,對方禁止我們加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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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最近我跟某連鎖飲料店分租店面,對方打合約時多加一條:「不得販賣與OO飲料店任何有相關之商品及飲品若違反規定甲方得即終止合約且不退還保證金。」。並且無規範商品範圍或加註其他任何解釋。

而我的店是賣霜淇淋以及鯛魚燒並沒直接販售飲料,之前對方就有說過我們賣霜淇淋違反合約。而最近我們販售含有珍珠的鯛魚燒產品。對方又來爭吵,並且要求我們做到這個月底就解約。

我認為我們不是販售飲料商品,並不會影響對方生意,而對方多次於開店時間來爭吵,甚至做出公然侮辱(罵我是腦殘)。

想請問各位法律人,如果對方上法院要求執行,會成立嗎?
4f87658e用戶 發表於 2019/09/22 21:09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2 21:12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不得販售相關商品等應有解釋空間,應先探求簽約當初雙方真意。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9/23 10:3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不得販賣與OO飲料店任何有相關之商品及飲品若違反規定甲方得即終止合約且不退還保證金。」理論上不是針對原料,應該是成品,若針對原料範圍過廣,有違當初承租之目的,但實際情形要看當初契約如何約定(不限於書面,含口頭約定)。
    若對方要求與租賃契約約定不符,無權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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