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飲料店分租店面賣冰品,對方禁止我們加珍珠
其他 民事侵權 2555 次瀏覽事實經過: 最近我跟某連鎖飲料店分租店面,對方打合約時多加一條:「不得販賣與OO飲料店任何有相關之商品及飲品若違反規定甲方得即終止合約且不退還保證金。」。並且無規範商品範圍或加註其他任何解釋。 而我的店是賣霜淇淋以及鯛魚燒並沒直接販售飲料,之前對方就有說過我們賣霜淇淋違反合約。而最近我們販售含有珍珠的鯛魚燒產品。對方又來爭吵,並且要求我們做到這個月底就解約。 我認為我們不是販售飲料商品,並不會影響對方生意,而對方多次於開店時間來爭吵,甚至做出公然侮辱(罵我是腦殘)。 想請問各位法律人,如果對方上法院要求執行,會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