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車禍事故 其他 2245 次瀏覽
1.車禍調解時委員使用話術詐欺我方,僅憑初判表就告知我方是百分之百肇責且我方是無法提起刑事告訴(肇事雙方皆因車禍造成體傷),而後又說如果這次調解不成立我方將會賠償更多。造成我方當下在錯誤認知中而簽下調解成立筆錄。有兩位證人能夠舉證。

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 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2.其中「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之內容是該寫一份「撤銷調解之訴」外加一份「訴之追加」還是就原調解事件內容全部寫在同一份「撤銷調解之訴」上呢?
而後遞上訴狀時,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民事聲請通知證人狀、民事委任狀,需同時繳交嗎?
感謝律師的解答。
e7149013用戶 發表於 2021/03/25 15:16

1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25 16:24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不同的訴狀應於訴訟不同階段依需要再提出,通常不會一開始就全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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