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已施作但停止契約,定做人要退還訂金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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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簽訂契約購物作業系統建置等項目:
需於中華民國109年01月01日前完成。至遲修正及討論應在109年01月31日前未交付予原告。
一、事實被告於中華民國109年01月01日前尚與原告修正被告所提供之套
板購物系統功能,另直銷系統尚未開通。
二、契約第五條 服務平台系統交付開通、測試、驗收及正常使用第4項:
被告無論依修正之次數多寡,至遲應於中華民國109年01月31日 前
使原告能正常使用,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逾期未能完成者,原告得
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被告於中華民國109年01月31日前未交付予原告該契約書內容所
包含建置項目,並已停止與原告進行測試及驗收等事宜,原告經詢問多
次被告退還簽訂之訂金之事宜,初始被告回覆需與股東討論後再無回
應,期間原告多次透過LINE通訊軟體撥打通訊皆無回覆,待中華民國
109年2月21日才回覆無法退款,被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前再無任
何訊息通知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 就被告提出109年1月1日已完成上線,兩造仍繼續討論修正,然原告於109年1月1日前即對被告表示拒絕繼續使用被告提供之系統。
惟實際上原告並未於109年1月1日前對被告表示拒絕繼續使用被告提供之系統,且被告於109年1月31日前並未與原告執行討論修正。
依契約第十五條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載明;原告因故須終止契約時,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被告。原告並無提出書面終止契約,足證原告無拒絕繼續使用被告提供之系統。
然被告所提供之系統尚不可供原告使用,只提供線上套版於原告且尚處於修正階段,被告答辯書自承(被告已將系統交付,僅係仍處於修正階段)而契約中雙軌直銷系統並未上線提供予原告,原告與被告項目負責人LINE對話紀錄,足證被告已停止與原告進行測試修正及驗收等事宜。
二、 原告於109年1月3日詢問被告項目負責人,係指契約無法完成該如何處理,原告所付簽約金是否返還,被告回覆需招開股東會議討論後再通知原告。並非原告拒絕被告繼續依約提供服務而無償終止契約,原告於109年1月21日詢問被告退款事宜進度,被告項目負責人回覆被告股東農曆年前都很忙,年後才會招開股東會討論後就無回應。足證被告係對契約無法完成而需與股東開會決議。
契約無載明如果被告違反條款,原告即得請求返還簽約金,,法院認為難做為原告請求法律上依據,須提出請求權基礎到院。
這樣原告可以對被告做如何的請求?
570f6ff5用戶
發表於 2021/03/30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