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已施作但停止契約,定做人要退還訂金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739 次瀏覽
原告與被告簽訂契約購物作業系統建置等項目: 
需於中華民國109年01月01日前完成。至遲修正及討論應在109年01月31日前未交付予原告。
   一、事實被告於中華民國109年01月01日前尚與原告修正被告所提供之套
   板購物系統功能,另直銷系統尚未開通。 
   二、契約第五條 服務平台系統交付開通、測試、驗收及正常使用第4項:
   被告無論依修正之次數多寡,至遲應於中華民國109年01月31日 前
   使原告能正常使用,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逾期未能完成者,原告得
   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被告於中華民國109年01月31日前未交付予原告該契約書內容所
   包含建置項目,並已停止與原告進行測試及驗收等事宜,原告經詢問多
   次被告退還簽訂之訂金之事宜,初始被告回覆需與股東討論後再無回
   應,期間原告多次透過LINE通訊軟體撥打通訊皆無回覆,待中華民國
   109年2月21日才回覆無法退款,被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前再無任
   何訊息通知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	就被告提出109年1月1日已完成上線,兩造仍繼續討論修正,然原告於109年1月1日前即對被告表示拒絕繼續使用被告提供之系統。
惟實際上原告並未於109年1月1日前對被告表示拒絕繼續使用被告提供之系統,且被告於109年1月31日前並未與原告執行討論修正。
依契約第十五條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載明;原告因故須終止契約時,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被告。原告並無提出書面終止契約,足證原告無拒絕繼續使用被告提供之系統。 
然被告所提供之系統尚不可供原告使用,只提供線上套版於原告且尚處於修正階段,被告答辯書自承(被告已將系統交付,僅係仍處於修正階段)而契約中雙軌直銷系統並未上線提供予原告,原告與被告項目負責人LINE對話紀錄,足證被告已停止與原告進行測試修正及驗收等事宜。
二、	原告於109年1月3日詢問被告項目負責人,係指契約無法完成該如何處理,原告所付簽約金是否返還,被告回覆需招開股東會議討論後再通知原告。並非原告拒絕被告繼續依約提供服務而無償終止契約,原告於109年1月21日詢問被告退款事宜進度,被告項目負責人回覆被告股東農曆年前都很忙,年後才會招開股東會討論後就無回應。足證被告係對契約無法完成而需與股東開會決議。

契約無載明如果被告違反條款,原告即得請求返還簽約金,,法院認為難做為原告請求法律上依據,須提出請求權基礎到院。
這樣原告可以對被告做如何的請求?
570f6ff5用戶 發表於 2021/03/30 16:19

4 位律師回答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30 16:41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感謝律師回答
    關於請求權基礎,需全盤了解雙方契約內容與案件事實後,才有辦法判斷。建議您備妥相關事證,洽詢專業律師,以維權益。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3/30 18:02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9)、獲得感謝(5758)

    感謝律師回答
    因請求權基礎涉及原告訴訟進行與官司成敗,您需先定性雙方契約性質,並具體指出引用之民法條文。
    建議提供完整契約加LINE諮詢後續書狀應如何書寫,避免獲得敗訴判決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30 17:52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有關訴訟上原告之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等等,均為民事訴訟上原告應清楚主張及說明者,否則法官無法確實進行審判及做出有利原告之判決,又就本件原告似係請求簽約金等為聲明,然契約上似未明載於被告違約時即可請求簽約金,此或能參照民法解約及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等規定(如第259條及第260條等)為請求權基礎,然上開意見僅初步分析,具體而言然須有相關契約文件及了解案件事實狀況,較能妥為提出相關法律意見,若您未委任律師辦理此案,為訴訟程序之遂行,建議得考量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30 20:52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契約未明確載明解約條款,原告仍可依據民法第259條、260條作為請求權基礎。
    原告需提出請求權基礎,您若為被告,應著重如何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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