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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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3/14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無受傷
我腦震盪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做筆錄
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都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3/14下班
走193縣道回家  在十字路口被撞擊
我閃黃燈  對方閃紅燈

六、問題:
我的車是權利車
目前已經到調解
但是調解委員會的人說一定要車主到場
但是我聯繫不到車主  請問怎麼辦
謝謝
e394c4fc用戶 發表於 2021/04/01 09:00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01 09:11
    回覆諮詢(19752)、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車主未到場能可以與對方調解,您仍可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並於調解程序跟對方求償醫藥費、不能工作的損失、精神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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