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當罰款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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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民國109年8月8日21時31分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筆錄時有提到右腳有點扭到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現場維持很好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汽車車主即刻聯絡保險公司,本人50CC機車沒有保險
五、事實經過:
事由:
一、 交通事故事由:於民國109年8月8日21時31分由朋友騎乘機車行駛於南投市彰南路二段右轉南陽路時,遇有一輛小客車從彰南路二段左轉南陽街,當晚剛好路口處路肩停靠一輛小客車,因此機車稍往左邊騎時,可能左轉來車的轉彎幅度太大,因而在低速行駛中於路肩近白線處彼此撞上。當時雖雙方車子和人都沒有損傷,但對方需跟保險公司聯繫因而報警。
二、 南投市警局之兩位警員至現場拍照與測量,雙方當事人也跟去警局做筆錄;最後警員告知等待數月後將會收到交通事故的裁決書。然直至目前為止都尚未收到任何相關交通事故判決文件,因此無法得知當晚事故之責任歸屬和判定結果。
三、 當時沒有發生任何爭端,事後也沒有涉及醫療或車子維修的賠償問題。
四、 在沒有收到相關判決文件的情形下,收到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以肇事者為由開罰沒投保機車強制險6000元罰鍰,並限臨櫃辦理。
五、 由於沒有收到裁決書,加上罰單並沒有給予本人申訴的機會;又因從南投至台北交通路途甚遠,且疫情影響下甚少外出,因此錯過應到案日期109年11月17日,因而又收到第二張由台北市區監理所開出之裁決書,同時罰鍰翻倍高漲至12,000元,所根據法條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六、問題:
一、 並未收到任何關於該起交通事故被判定為肇事者的相關司法文件。
二、 本人並非駕駛人,而是被載,因此並非是肇事者。
三、 第一次罰單並沒有給予至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的管道。
四、 所根據的法條第49條第1項第2款所指的是汽車肇事者,並非機車肇事者;亦無法搜尋到相關50cc以下機車沒有保強制險,非肇事者的車主被罰款高達12000元的法律依據。
五、 基於以上原因,已經向台北市監理所申請更正裁定,今日收到公文不予更正
請問律師,此案件是否可以上訴?
1dec69fd用戶
發表於 2021/04/01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