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
其他 民事侵權 3585 次瀏覽本人今年37歲,小學一年級時父母因父親賭博及家暴而離婚成立,當時監護權歸母親,隨後母親即認識新男友。 在五年級時,母親不願意讓父親與我有藕斷絲連的生活,要我自己告訴父親不要再來找我們,從此就沒見過父親。中間的生活,母親也因過度消費、理財不當使她自己在法律上成為信用破產有負債的人,我與母親當時的生活經濟及我的學費,多半仰賴她男友支持。 在我20歲當兵前夕,母親與這交往多年的男友分手,她則自己先離開男友買的房子,把我丟在男友的房子,讓我入伍自行去報到,從此之後我就開始獨自一人生活到現在⋯⋯。 我和媽媽的戶籍在她與男友分手當年,被遷到她朋友名下的房子至今就沒再更改過,中間也沒有再和母親聯絡。 現在37歲,這幾天接到戶籍地的人打電話說父親在某醫院、什麼社會局在找扶養人等⋯⋯。 我想知道我多年沒見,甚至走在路上我都不認得的人、那對失職的父母,我為何還需要扶養?不論他們有沒有財產,我都不會想繼承,也不會想再建立親子關係。 在法律上,我有什麼可以維護我自己權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