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箱問題

稅務.行政訴訟 其他 1234 次瀏覽
因為與對方分手,然後目前對方目前主張本人有登入他的個人信箱的,本人也確實有此動作也有登入後刪除信件,而刪除的信件是本人寄出去的信。

但是那個信箱主要是以未來做頻道所創立的信箱,且那時他也賦予本人輔助管理的身份因此也有將帳密交給本人,且在兩個月之前就已經是登入帳號的狀態。若是分手後認為不應該再讓本人使用,也應有更改帳密的動作,但是本人這邊的帳號未被登出,請問是否也表示對方是默認此行為?請問這樣還構成刑法358條及359條嗎?
7fa2c598用戶 發表於 2021/04/12 13:41

4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2 13:58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此舉或可能涉犯刑法第358、359條等罪,但您可答辯非屬無故,且未有不法意圖,亦即需就事實面說明該帳戶的使用概況。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4/12 14:16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就您所述,可能有涉犯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的問題,有無答辯或是協商和解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2 14:17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您可能涉及刑事妨害秘密罪章。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4/12 14:43
    回覆諮詢(19849)、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照您的敘述可能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358、359條等)。並無法解釋為對方默認,但後續如對方提告,您可主張並非無故或無犯意為由進行答辯,也可以與對方和解爭取撤告。
    建議可先加Line諮詢後續的答辯策略,再前往製作筆錄或開庭,避免因為回答不利於己的陳述,而有遭起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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