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
稅務.行政訴訟 其他 843 次瀏覽我在2019/12/23時在花蓮市區與一輛機車發生車禍 情況是當時我騎在主幹道上 對方機車從支道衝出來與我發生擦撞 對方的支道上有讓路標誌 案發當下雙方都無恙所以我們沒有報警 只有互加聯絡方式 那他在事後有向我求償 我不服 所以與他相約在警局解決 後來對方沒有到 之後也無聯繫我甚至將我封鎖 但我也沒有打算像對方追究 所以事情以為就這樣結束了 那我在今天的時候 收到偵查隊通知到案做筆錄 對方當時沒去報案而是直接去台北地檢署提吿 做完筆錄後被告知過一段時間需要開庭 想請問那這樣子的情況下 對方還可以跟我求償而我也一定得賠他嗎?那我是否也可以反過來跟對方求償?以及開庭時我應該注意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