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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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9/12/23時在花蓮市區與一輛機車發生車禍
情況是當時我騎在主幹道上 對方機車從支道衝出來與我發生擦撞 對方的支道上有讓路標誌
案發當下雙方都無恙所以我們沒有報警 只有互加聯絡方式 那他在事後有向我求償
我不服 所以與他相約在警局解決 後來對方沒有到 之後也無聯繫我甚至將我封鎖 
但我也沒有打算像對方追究 所以事情以為就這樣結束了

那我在今天的時候 收到偵查隊通知到案做筆錄 對方當時沒去報案而是直接去台北地檢署提吿
做完筆錄後被告知過一段時間需要開庭

想請問那這樣子的情況下 對方還可以跟我求償而我也一定得賠他嗎?那我是否也可以反過來跟對方求償?以及開庭時我應該注意些什麼
6c0cba7f用戶 發表於 2021/04/17 20:16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17 20:30
    回覆諮詢(19847)、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如果對方有受傷,可以對您求償醫藥費、車輛維修費、精神賠償等。
    如您有受傷,也可提出民事訴訟並求償以上損害。
    建議與對方達成和解,爭取撤告,否則可能遭起訴判刑。
    如不知開庭如何應對,可加Line諮詢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7 21:27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詳細狀況可與律師預約諮詢,若您有受傷可提吿過失傷害,並可與對方和解收場。
    
    
                         
  • 黃采薇律師
    黃采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8 00:05
    回覆諮詢(516)、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124)

    您好,
    您若是有過失,就必須賠償對方的損失。反之,在對方也有過失的情況,您也可以向對方求償、若有受傷也可提告過失傷害(案發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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